由海南省人社厅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用人单位实行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针对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还说明,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尤其是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海口白龙南路某饭店负责维护停车场的保安符先生。记者看到保安上班时休息的地方只是一把遮阳伞和一张板凳。“高温津贴?从没听过。”当记者问酒店有没有给他们发过高温津贴时,符先生表示从未领过高温津贴,公司效益好是好,但工资是固定的,也没有发什么高温津贴。
海口某小区物业公司保安老刘也表示,过年过节的补贴都没有,更别说高温津贴了,“其实这种福利光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是没什么用的,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在监督和执法时可以做得更彻底,比如冻结账户如果没有用,那就吊销营业执照,这样才能更多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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