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信息泄露须实行举证倒置
来源: 海口网-海口晚报 作者:宋亮亮 时间:2013-04-01 10:18
2013年全国职称英语考试前夕,海南多位考生不断收到商家兜售试题答案的短信和电话。商家不但清楚地知道考生姓名和手机号码,而且实现了准确锁定。个人信息被泄露得如此彻底,令人震惊。面对考生的疑问,考试组织者称不是自己泄露,商家拒绝回答,截至目前还没人为此担责。(相关报道见本报3月28日第9版)
报名考试,卖答案的电话就送上门;刚买了车,各类保险信息狂轰滥炸;看完楼盘,售楼短信让人删到手软……个人信息泄露,已蔓延到衣食住用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何难惩治?关键是难取证。目前法律的举证责任分配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适用一般原则,即举证责任由受害者承担。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泄露可归结为两种途径:一是主观上,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和行业中的内部人员故意将信息泄露。二是客观上,因为技术漏洞或者管理不善等导致公民信息被窃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公民个人处于弱势地位,由受害者去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实属勉为其难;即便是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公诉机关,也常常因证据问题陷入困境。
为改变受害者的不利地位,遏制信息泄露的蔓延态势,不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掌握公民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
举证责任倒置具有实行的应然性。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和行业,负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当然义务。无论是内部人员的主观故意,还是工作方面的客观漏洞,只要发生了个人信息泄漏事件,掌握公民信息者都难辞其咎,理应证明自己对泄露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己没有泄密?拿出证据说话。看看谁还敢造次!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