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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定病残医学鉴定监管
应确定病残医学鉴定监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4-02 09:36
  在实践中老弱病残的犯罪嫌疑人和真正有病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重大的刑事犯罪,即使离开侦查机关的监管不会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上述人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无论是人保或财保均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出具保书或保金。这样做既能减轻侦查机关的经费压力,也能进一步体现人权在我国的高度重视。因此,应进行以下措施:
    提出监管理计划。科技处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制定监管计划,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检查时须亮证。
    检查内容:鉴定组人员(医学专家组人员组成、资格情况);鉴定要求(病残儿本人到场、提供病残儿鉴定相关资料、病残儿原始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询听调查(询问患儿情况、听取现场医学专家意见、参与鉴定专家组病案讨论)。
    检查处置。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残儿医学鉴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定期复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定期进行复查。
   总结归档。根据监管情况,对检查的材料分类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搞好监察总结。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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