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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4-22 13:33

  民政部关于四川芦山7.0级强烈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

  第277号

  4月20日,四川芦山7.0级强烈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部分公益慈善组织和单位自发开展了救灾募捐活动,支持灾区抗震救灾。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捐赠渠道导向。个人、单位有向灾区捐赠意愿的,提倡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以资金为主。有捐赠物资意愿的,应提前与灾区确认需求后再实施,避免资源浪费。

  二、信息公开要求。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接收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信息发布以各自的网站作为主要渠道,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

  三、资金使用导向。公益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灾区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需求使用。应急救灾阶段应主要用于抢险救援和保障受灾群众生活需求;计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要在灾区重建规划框架内,统筹灾区需求和捐赠者意愿,承建或认建重建项目,将资金投向困难多、需求大的重灾地区。

  中央部门、单位的捐款,可通过民政部转交四川省民政厅。非灾区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捐款,可通过同级民政部门逐级汇缴至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转交四川省民政厅,及时用于抗震救灾工作。四川省民政厅要做好捐赠统计报送工作,定期公布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汇总统计要求。已接收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要根据《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按照谁接收、谁统计和所在地统计汇总的原则,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各级民政部门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同级公益慈善组织的数据报送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管。

  五、反馈监督要求。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接收单位,要及时反馈。重建阶段要定期公开重建项目的进展信息,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六、近期活动要求。鉴于目前灾区尚处于紧急救援阶段,且灾区交通、通信、住宿条件不便,近期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不要自行前往灾区开展活动。

  民政部

[来源:民政部网站] [作者:] [编辑:刘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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