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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学生中毒案,舆论介入应恪守边界
复旦学生中毒案,舆论介入应恪守边界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4-22 17:32

  连日来,有关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中毒一案的报道和评论,以连篇累牍之势见诸各大报端、网络。原因大约有二,一是黄洋已于4月16日下午身亡,案情性质严重;二是中毒者和警方锁定的涉嫌投毒者均为复旦大学学生,出身名牌高校。

  案情被披露之后,舆论的介入可谓势不可挡。舆论的介入当然是极为必要的,因为从案件发生开始,它就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这也为舆论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然而,就目前舆论针对该案的报道和评论来看,有部分报道者与评论者在介入的同时,却丧失了一些最基本的原则。

  概而言之,问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有媒体在报道时带有“未审先判”的立场,将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同案件的真凶完全等同。例如,有纸媒就以“复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作为标题来报道此案最新进展,至于类似的网络标题,更是不胜枚举。但事实上,在法院正式判决前,不管报道者内心判断多么坚定,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

  其二,评论者中不乏一些急切的案件反思者,而这些反思的矛头大都指向了高等教育制度、大学寝室关系、有毒化学品监管制度以及最高的人性。很难理解,在案情扑朔迷离、真相尚未查清的眼下,作者们何以能够如此悲愤地将原因归咎于“体制”,却只字不提个人因素。

  在现代社会的转型历程中,公众舆论的崛起是一道重要的景观。其中,媒体报道对于公众舆论的走势历来有着至深的影响。公众舆论就像一把利剑,在劈向社会的同时,既有可能斩杀邪恶,也有可能伤及无辜。而要规训好这把利剑,媒体在报道时就必须要遵循一套客观、真实和准确的规范。当然,在中国,被誉为“社会良心”的媒体很难确保自身的“价值中立”,因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对弱者的同情,构筑了我们媒体人共同的价值底线。

  但欲为“社会良心”,却并不与新闻专业主义相冲突。就此而言,那些带有“未审先判”之立场的报道者,应当反思在黄洋中毒一案中的倾向性报道;那些动辄将原因归咎于体制的评论者,更应警惕如此便捷的“反思路径”。

  “未审先判”的报道,或许可以为公众施展同情提供一个最好的理由,但也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冤案”。在本案中,且不论一般人私下如何议论,但作为大众媒体的报道者,即便你虔信警方认定的林某是真凶,也不该在报道的“话语”层面将其锁定。一旦在报道上锁定,尚只是嫌疑人的林某就没有了隐私,关于他的一切信息,也都被搬上了公众的阅读平台。更可怕的是,在未经司法审判的情况下,他已经经历了社会的审判。可以说,在社会意义上,他已经被彻底排斥,尽管他尚有躯体,但作为一个社会人,他已经被“杀死”了。

  而对于急切进行反思的“体制派”,或许将问题扩大化并归咎于体制,可以为诊治社会提供一服最好的“道德解药”,但在同时这也模糊了问题本来的面目。的确,很多人介入复旦学生中毒一案的讨论,并不是为了得到真相,而只是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真相。他们中有人是有意为之,也有人是出于一种无意识。但不管有意无意,论断必须要基于事实,在黄洋中毒身亡的真相尚未查清之前,将原因引向结构性的社会因素,是站不住脚的。

  药家鑫一案之后,很多人都目睹了我们时代的公众舆论是怎样在法律杀死一个人之前,先在“社会意义”上把他杀死的。对于掌握信息出口的大众媒体,既拥有报道事实的权利,也握有“道德审判”的权力。要想避免权力失范,就必须要慎用自己的权利。在报道中,在评论中,媒体应当恪守中立客观的准则,拒绝过度的推测、引申。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媒体在报道、评论时都能学会保护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那么舆论本身将会更加健康,中国社会也将向前迈出重要的一步。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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