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人民日报》在一则介绍我国器官捐献现状的报道中披露:从2010年3月我国开展器官捐献试点以来,目前已有19个省、市、区加入试点,实现自愿捐献仅659例。器官捐献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来源,供需严重不匹配,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尴尬的状况。如何提高器官自愿捐献率,也成为一个迫切问题。
这令我想起一件未曾实现的捐献故事。几个月前,亲戚的小孩因白血病住院,其间得到许多热心人的捐助。遗憾的是,小孩最终还是无力回天。有一天,小孩父母征询我的意见,表示想捐献小孩的眼角膜,回报社会对她的关爱。思虑再三,最后还是作罢了。
回过头来看,孩子的父母想捐献眼角膜,表明他们平时接触过器官自愿捐献的相关宣传。不过,他们并不知晓具体该怎么做,也不知道谁在负责器官捐献事宜,这又说明相关的知识宣传尚不到位。报道也提到,在50名受访者中,有36人误以为联系医院也能进行器官捐献,而不知道红十字会或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才是正确的捐献途径。这是阻碍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一个方面。
但让他们打消念头的原因并不在这里,而是出于传统观念。包括我都认为,小孩来到世界如此短暂,又受了那么大的痛苦,还是应当让他(她)好好地离开人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人们更愿意带着完整的躯体告别人世。亲属更不敢自作主张,把死者器官捐献出来。
此外,目前国内器官捐献法规与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乱象频出。例如,虽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刑法修正案也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在现实中,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并不鲜见。在这其中,一些医疗机构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这种种问题,也增添了人们对器官捐献的顾虑。
因此,要提高器官自愿捐献率,除加大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理顺相关体制机制外,还应提高和满足器官捐献者的权利需求。《移植条例》规定:公民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但这还不够,对于器官捐献者及其亲属,他们还有权知道器官捐献以后的事情,如器官摘除、保存、移植等环节。换句话说,除捐与不捐的自由外,器官捐献者还拥有必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的话,人们也才能知道所捐器官是否被合法、正当地移植,真正造福于人类。
当前国内器官捐献遭遇的困境与无偿献血制度不无相似。如果人们除了无偿自愿献血外,对自己的血液(制品)流往何处一无所知,也不知道是不是有机构借此牟利,人们就不可能有积极性。捐献器官与无偿献血又不可同日而语,这不仅需要捐献者突破传统观念,还需要更多人参与其中,所以人们对相关权利的要求会更加迫切。目前国内人体器官自愿捐献数量不多,更加说明应正视上述问题,并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