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正式下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三年内,本市将新建再生水厂47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20座。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实现首都水环境的明显好转。
现状
超4成河长劣V类
2013年2月的监测数据显示,全市共有河道长度2545.6公里,其中有水河道长度为2300.4公里。
监测结果显示,符合II类标准的河长971.1公里,占有水河长的44.6%;III类河长140.5公里,占6.5%;IV类河长112.8公里,占5.2%,V类河长44.2公里,占2.0%;劣V类河长907.24公里,占41.7%。达标河长为1070.9公里,占有水河长的49.2%。从而可以看出,目前北京很大一部分的河道存在缺水、水质差的问题。
举措
三年内完成83项建设任务
为实现污水治理目标,本市将在三年内实施再生水厂、配套管线、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和临时治污工程四大类、共83项建设任务。
2013年到2015年,全市新建再生水厂47座,所有新建再生水厂主要出水指标一次性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2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8万立方米/日。其中,中心城区新建再生水厂11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5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34万立方米/日。新城新建再生水厂15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12座。乡镇新建再生水厂21座,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3座。
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线1290公里,新建再生水管线484公里。建设清河、酒仙桥、高碑店、小红门四大再生水输水工程,实现再生水跨流域调度配置利用。
新建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14处,新增无害化污泥处理能力3995吨/日。中心城区新建高碑店、郑王坟污泥干化工程,实施庞各庄污泥堆肥场改扩建工程,新城新建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11处。
在规划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前,通过采取现有污水处理厂深度挖潜和在城乡结合部重点村庄、居民小区及河道干支流重点排污口建设临时治污工程等措施,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9万立方米/日,初步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
保障
污水处理费及再生水价格将提高
方案提出,将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再生水价格,在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价格前,将现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政府投资、财政运营经费补贴与污水处理行政收费统筹使用,按照购买公共服务模式,保障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成本及企业合理收益。
扩大企业直接投资,同时积极吸纳央企、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民营资本等社会资金投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按照《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市水务局与市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特许经营服务协议,确定服务范围、服务时限、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界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义务,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
探索建立水环境容量补偿机制。根据污水排放量及污水处理量等指标,由上游区县向下游区县或污水处理厂重点建设区县缴纳污水处理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后期运营等方面。
为加强企业污染源头监管,本市将修订出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更严格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加强对化工、制药、纺织、食品制造、酿造和电镀等工业废水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监管,确保重点污染企业在“十二五”末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同时,依法限期关停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和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的小型生产企业。强化垃圾处理设施和粪便消纳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建立环保、水务、城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城乡结合部和河道两岸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马上就访
三年后:河水不黑不臭基本还清
当这些项目完成后,北京的河流会发生什么改变?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三年后,通过多种措施并举,被污河道将不黑、不臭,做到基本还清,水质将争取从劣五类水质逐步改善到四类水质。
针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因客观条件限制多数布置在城市下游的状况,方案规划了四大跨流域再生水调水工程,每天计划调100万立方米的再生水补充到上游的永定河、清河、坝河、凉水河、南护城河等河道,改善河道水环境。
现状污染严重的城市河道,如清河、凉水河、萧太后河的部分污染河段,目前水质为劣五类水体,通过增设临时措施和建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建设项目,水环境也会大为改善。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为使规划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前,城区河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将通过中心城区现有污水处理厂深度挖潜,在城乡结合部重点村庄、小区以及河道干支流重点排污口建设临时治污工程等措施,初步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质量。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