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驶电动车,被迎面跑来的狗撞倒。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狗主人陈先生赔偿王先生3600余元。
王先生称,2012年9月,被告遛狗逆向行驶,由于其未对狗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自己被狗撞倒受伤。现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000余元。
被告陈先生称自己看到原告摔倒了,但是没有看到是和狗相撞摔倒的。原告驾驶的是电动车,即便受伤也不会很严重。原告受伤是因为骑车太快,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
法院审理中查明,双方相遇时,原告在被告的身后摔倒。事发时,狗位于被告的身后,且并未拴链子。庭审中,原告称其摔倒的原因是狗体型较大,撞到了自己身上。被告陈先生称其并没有看见狗和原告相撞的过程,其回头看时,原告已经摔倒在地,并不能排除原告摔倒的其他原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对判决表示满意,被告在自动履行期内交纳了赔偿款,法院将此笔赔偿款发放到原告手中。 (魏楚乔记者曾祥素)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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