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此次修法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草案包括: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即网购可享“后悔权”。(4月24日《新京报》)
“后悔权”其正式称谓为“冷静期制度”。在购物中特别是网络、电视购物中,“冲动型消费者”很多,“7日内退货”有足够的时间让当时缺乏冷静的消费者冷静下来、理智下来。商品中意不中意、购买有无必要、要不要退货,“后悔权”赋予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有了“后悔权”,是否消费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大买特买呢?其实,有了“后悔权”,消费购物更须谨慎。
“后悔权”是选择权的延伸,是对选择权的一种救济,而不是最好的选择。消费者购物前应该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性能等相关信息有个充分了解、比较鉴别,不要盲目选择。冲动性购物始终是一种行为缺陷,如果想到“反正有后悔权,买了可‘后悔’退货”,那你就陷入无限的购买、无限的后悔之中。
“后悔权”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商家。既要对商品质量进行严格的规定,也会对商家的退货成本进行一定的考虑。“后悔权”不是单一由消费者“说了算”,要退货总得给出个理由,而不是为所欲为。如果由消费者不加克制地行使拥有的“后悔权”,一任自己的喜好随心所欲地退货、换货,对商家来说显失公平。所以,世上没有无限度申张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对消费者即将拥有的“后悔权”肯定也有明确的前提,那就是已充分享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相关权利的消费者,对其来说是无所谓再行使后悔权的,这也是应该还商家的一个公道。
“言必信,行必果”,消费者应对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守信义务。“后悔权”的明确,应当是促使更多的人做一个更成熟的消费者,而决非认为由此便可以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一概免责。
有了“后悔权”购物更需谨慎,如果只凭“一时兴起”或“心血来潮”,一味地冲动、重复地后悔,恐怕累了商家也累了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