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讯波士顿爆炸案嫌犯在美国引发争论。据媒体报道,美国政府表示,依据“公共安全”规定,可在律师不在场和不向嫌犯宣读其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初步讯问,即暂时搁置嫌疑人的“米兰达权利”。何谓“米兰达权利”?其实我们在观看香港警匪片时,经常看到一个情节,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会宣读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段话表达的就是“米兰达权利”,也叫“米兰达告诫”,它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一个案件。
1963年3月3日,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18岁的女孩芭芭拉,在下晚班回家的路上遭一名男子绑架、强奸。10天后,警方逮捕23岁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芭芭拉在警局里指认出米兰达就是那名侵害自己的歹徒。警方立即展开审讯,两小时后米兰达承认罪行并在供词上签字。地方法院依据这份供词判处米兰达有期徒刑20年。
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还是法庭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而米兰达是个街头混混儿,压根儿就不知道宪法第5条修正案是什么。而主审法官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年龄很大,并且缺乏刑事案辩护经验,虽指出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宪法第5条修正案,但检方抓住这名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米兰达和律师不服判决,最终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最高法院以五票对四票裁决此前对米兰达的审判无效。随后,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撰写法院判决书,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规定审讯犯罪嫌犯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沃伦提出: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告诉嫌犯,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名律师。这些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
参与审理米兰达案的大法官福塔斯后来回忆说:“米兰达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沃伦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说服其他几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沃伦坚持认为,只有实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哈兰则认为:“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
“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美国警察怨声载道。警察们好不容易抓住嫌犯,还要宣读大段的“米兰达告诫”,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名警官,让他们办案时照本宣科读一遍。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米兰达权利”出台后,美国的破案率降低了十个百分点左右,但因警方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因此大大减少。
至于米兰达,他的案子被发回重审后,尽管之前的“证言”不作为证据使用,但最终还是因其他证据而被判有罪。有意思的是,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4年后,他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名嫌犯,在传达“米兰达权利”后,嫌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有力证据,最终没有人被起诉。
“米兰达权利”是根据美国宪法而制定的原则,因此在美国有着很高地位,很难被轻易改变。1997年,一名叫狄克森的人因抢劫银行被捕。在地方法庭受审时,狄克森要求法庭不予采用他在警察局所作的口供,理由是他在被审问前没有听到“米兰达告诫”。地方法庭表示认可。但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的口供是自愿的,符合国会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这是对“米兰达权利”的一次正面挑战,最后经过反复的法律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推翻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米兰达权利”是一个宪法性规则,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被推翻。
不过,“米兰达权利”并非牢不可破,后来“米兰达权利”中增加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则,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虑要高于一切。“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一些反恐措施中已经限制甚至中止恐怖分子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外,为了避免审讯恐怖分子嫌疑人时受到“米兰达权利”制约,美国方面干脆将一些嫌犯秘密引渡到美国本土以外进行审讯,从而免于违反美国的宪法和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源自美国,目前世界上采用英美法系的地区基本都吸纳了“米兰达权利”的精神。1997年底,中国台湾地区也参考相关内容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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