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地震发生已历数日,救死扶伤虽仍在紧张进行,但大多数灾区民众已开始从惊恐、悲伤中暂时“走神”,考虑一些不得不考虑的“震后综合症”——比如,损毁房屋的房贷怎么办。
倘若损毁房屋设计、质量本身符合标准,损毁过程中又没有人为破坏发生,则损毁的肇因只能归结于地震(或地震伴生灾害)所产生的不可抗力,诚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房贷的还贷义务的确不能因房屋毁损而归于消灭,尽管中国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是分离的,但按揭人和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就是系于“房屋产权”而非“房地产权”而建立的,不能以“房毁地存”为由豁免房贷义务。
但中国有中国的客观现实:房价畸高,住房负担沉重,此次受灾的各地、县属三线地区,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但当地购房者的负担能力也较高房价地区低得多,许多工薪阶层,或成家立业不久的年轻人,日常做“房奴”已艰辛备至,如今房毁债存,不啻双重负债,对这些不幸家庭日后生活、发展的影响是致命的——就更不用说他们中许多人还同时必须忍受亲人伤亡、产业损失等的痛苦了。
不仅如此,正如不少法学界人士所指出的,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商品房的房屋普通保险,也不包括地震险部分,因地震所造成的损坏,按揭人往往很难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补偿,这对于他们而言,自更是雪上加霜。
一些意见认为,针对灾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国家应取法五年前汶川地震时银监会《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的精神,让各银行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简单地说,就是以国家行政手段,福利性豁免部分或全部地震损毁商品房的房贷。这种做法考虑到灾区按揭者的实际困难,“必须通过国家救济应急”的思路也是正确的,但也应考虑到,这种做法不仅是对银行-按揭者契约的不尊重,且实践证明大包大揽的模式,也容易给某些人钻空子、骗福利,和某些“话事人”权力寻租、上下其手提供方便。更何况,当前中国各商业银行因行政干预过多而造成的呆账、坏账问题本已十分严重,倘再以行政手段让商业银行为国家福利埋单,对银行而言,也不够公平。
不仅如此,地震险属于附加险,保费较高,如果投保却无地震发生,耗费也会较大,如果投保者、未投保者都能获得相似的救济,那么以后还有谁会花钱投地震险这种代价不菲、却只是“备万一之需”,很可能一辈子也用不上的附加险?
针对此,救急的临时性方法,应是由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等对口机构出面,设立专门针对此次地震灾区的一次性房贷补助基金,对有实际困难的毁房按揭者提供必要的救济,简单说,就是“国家为按揭者还银行的贷”,如此,则灾民获得必要救济,商业银行也不会因此“替政府受过”。同时,还应兼顾地震险投保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毕竟从长远看,依靠商业保险,应对突发性灾难和损失,才是当代社会的正途。
长远之策,则是加强相应法制建设。中国至今尚无统一的防灾减灾法律,一旦灾害发生,便不得不从多达30余部的相关法律中寻找“法律精神”,很容易引起歧义,或碰上“两不管”的尴尬。通过统一防灾减灾立法,明确政府救济、商业保险、商业银行和按揭人各方在突发性、重大性自然灾害所致损失方面的责、权、利,确保“大信”与“小信”、契约信用与社会效应、政府救济和商业利益间的平衡。
1906年美国旧金山大地震时,因为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许多房屋受损却未投保商业险的业主为获得保险赔偿,坐视过火而不救(因为他们都保了火险),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人为纵火的恶例。惨痛的教训迫使美国人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不断完善相关立法,终使美国成为救灾、减灾法规、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中国国情较美国更复杂,在解决诸如“房毁债存”等“震后综合症”问题时,更应兼顾各方利益,短策和长策并重,而不能只及一点,不顾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