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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寄望修法,公益诉讼仍须拓路
消费维权寄望修法,公益诉讼仍须拓路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04-26 22:46

  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4月23日,修正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了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后悔权”,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服务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提高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由原来的双倍调整为3倍等。

  从媒体梳理的草案“亮点”可以看到,包括网购“后悔权”、惩罚性赔偿从“1+1”到“1+2”、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等新增条款,均观照了近些年来急剧发展着的社会进程。采用网购等新购物方式的人群呈几何数量增长,与之相关的消费纠纷问题逐渐成为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与争议点,法律文本不可能无视社会的发展。增加对网络等远程购物的细节性保障,有其社会需求。

  同时也要看到,与草案中“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相比,现行法律对在实体店消费行为的保障力度可能也需要相应提高。此前消法中提及的经营者“三包”义务,在细则执行中均有“发生性能故障”等前提条件。尽管在现实消费过程中,不排除一些经营者以更高的标准对消费者有特定期限内的无条件退货承诺,但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较更有执行力。“后悔权”(也称为“冷静期”)的设置,从网络到现实,应有一体安排,而非区别对待。

  在对社会发展的各项适应性条款有所增加之外,程序性保障消费者诉权的设置显然更具有制度意义。此次草案对“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或有望缓解消费者维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举证难问题,这也有可能成为司法解释经法律修改正式写入法律文本的又一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但在对诉讼双方力量不均等的某些类型诉讼(以环境诉讼最为典型)中,举证责任倒置便显得极为必要。需要注意的是,该举证规则所倒置的并非全部举证责任,消法草案中也使用了“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的表述。在此类诉讼中,消费者仍须承担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等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次消法大修,有媒体在对诸如消费者概念扩大、消协名称改动等草案未涉及内容作出评价时,使用了“审慎回避”这样的措辞。到目前为止,对消费行为的狭窄定义(能否超越生活消费的限制),以及消费者维权机构的改革依然困扰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修法草案将新民诉法所增加的“公益诉讼”条款引入其中,同属于“审慎期待”的范畴。

  民诉法对环境污染和消费者诉讼领域,赋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的资质,而消法此番修改拟将这一赋权细节化到成体系的各地消费者协会。彼时关于公益诉讼主体受限的困惑与讨论犹在耳边,消法是否能在民诉法基础上,对公益诉讼的提出主体不做列举式规定,而给予其他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间组织以机会?消协自身的机构属性,令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职能受限、主动性不足,是否会因此在未来的消费公益诉讼中甚少出手?

  在消协加快自身改革之外,也有必要通过不独占的公益诉讼诉权,以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其消费权利受到侵害时所进行的诉讼,是否可以突破民诉法“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限制、让公民进入公益诉讼范畴,则可能无法寄希望于此番消法修改,因其同时也是民诉法修改的遗珠之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的这些年份,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二十年,没有人能再自外于“消费者”(以此类推还有公民、纳税人等)这一身份概念,每个人的消费行为不独跟个人与家庭相关,也构成并实现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影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路需要越走越宽,相较于其他对社会发展的细节化跟进,不妨更多从扩大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以及完善保障消费者诉讼权益的法律程序入手。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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