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要求购房者为已经不存在的房子继续还贷,不可抗力条款也应适用于地震塌屋还贷
芦山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不少网友疑惑,如果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房贷?有律师解释称,“如果人在房子没了,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也就是说,如果你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你还得继续还。银行人士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因此,即便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4月25日《羊城晚报》)
地震后,房子倒塌了,只要人活着,就要继续还房贷。谁听到这样的消息,也许都会觉得恐怖。众所周知,当下国内大多数房子都是没有购买财产保险的——而且很多的财产保险都将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排除在外。换言之,房子因为地震倒塌了,就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损失——辛辛苦苦多年买的房子,现在因为地震灰飞烟灭了,自己不仅一分钱财产没有了,反而还倒欠银行一屁股债。这样的事情,谁能接受得了呢?
在公众的理解里,房屋贷款都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如果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收回房屋拍卖处置。换言之,在借款人还完贷款之前,房子等于是借款人和银行共有的。现在房子没有了,借款人此前支付的房款固然灰飞烟灭,银行是否也应相应承担其余部分的责任?更何况,购买房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购房人购买的只是使用权。房子震垮了,标的物也就丧失了使用权承载物的意义,贷款人不应该为此承担无限责任。
最重要的是,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显然,房屋因为地震倒塌,业主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因素。因为这样的不可抗力,业主没有权利向开发商追问房屋质量问题,更不能从开发商处获得任何赔偿;凭什么不可抗力条款,在借款人面对银行时就失去了效力呢?
房子都没有了,银行还要求购房者继续还房贷,这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规定,理应给予撤销。
如果银行非要追索剩余部分的房贷,那也不应该找业主,而应该去找开发商,因为房子是他建的;如果房子如果购买了保险,银行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总之,不应该要求购房者为已经不存在的房子继续还贷,不可抗力条款也应适用于地震塌屋还贷,否则也未免太不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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