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被称为“我国立法历时最短的法律”,由于立法较为仓促,导致了相关法律条规较为粗疏,对某些现实问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修改红十字会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回答公众高度关切的诸多问题,包括如何完善红十字组织的内部治理,如何加强外界对红十字组织的监督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日前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修改红十字会法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将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刚刚过去的四川雅安地震,让中国红十字会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表明在“郭美美事件”过去近两年后,声誉遭到重创的中国红十字会仍未能恢复公信力。要重塑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形象,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无疑是一个必备条件。
首先有一点必须明确,无论在过去的工作中有什么不足和失误,作为中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在一些特殊事件和历史阶段,一直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雅安地震中也有具体体现——尽管由于质疑和负面评价不断,红会接受的捐赠款项有所减少,但红会在救灾过程中还是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调运救灾物资、赈济灾民等。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完整,人力资源相对充沛,这个历史悠久的社会救助组织,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特殊地位。
如果把视角打开,目光放长,可以发现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的尴尬和看似很难摆脱的困境,不过是其前进过程中的一次挫折。这一点,透过此前的相关立法过程可以看得更清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10月通过并施行。在1993年立法以前,红十字会没有明确的地位,没有法人资格,除红十字会章程外,没有正式文件明确红十字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组织。可以说,1993年以前的红会,比现在的红会更尴尬——出事时,社会各界都要求其发挥主体救助作用,但当时的相关章程规定红会只是“人民卫生救护团体”,不能募捐,没有救助来源,收到的捐赠不能独立处置,没有独立的机构和人事管理……1993年出台的红十字法,使中国红十字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并提高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为红十字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我们也看到,当年立法时,从全国人大正式履行法律程序立项到正式颁行,共历时一年三个月,红十字会法因此被称为“我国立法历时最短的法律”。正是由于立法较为仓促,导致了相关法律条规较为粗疏,对某些现实问题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回顾1993年以前红十字组织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在当时就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全国各地红十字会的发展呈现随意性,侵权事件时常发生。2011年6月,郭美美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炫富。尽管相关联合调查组随后表态称,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红会没有任何关系,但总会也承认,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存在违反基本组织要求、财务及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该行业红十字会也遭到撤销。可见,相关法律对各地或各行业红十字组织的发展缺乏明确规范,是“郭美美事件”发生的诱因之一。在“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调查发现,红十字会的某些官员同时还在办企业经商,这些质疑更是严重伤害了红会的公信力。而现行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组织与商业组织的关系,更是缺乏应有的界定和规范。
在更多地了解了现行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组织发展的关系后,我们可以更准确全面地认识目前我国红十字组织所遭遇问题的实质。修改红十字会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回答公众高度关切的诸多问题,包括如何完善红十字组织的内部治理,如何加强外界对红十字组织的监督等。当然,法律并非万能,中国红十字组织的发展和改革问题,需要纳入慈善事业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整体范畴,才能获得更充沛的动力和更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