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先后在一、二审判决书上认定:在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西站后,王某借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要对方过来接她,但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联系。随后,张辉与张高平共谋,在驾驶室内,张辉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忙揿住王某的腿脚。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叔侄俩并不认罪。张高平在家信中请求家人申诉、伸冤,“我认命,不认罪”,他拒绝背上强奸杀人如此不光彩的罪名,乞求自己一双女儿相信他:“别人信不信,我没办法,我绝对不会骗我的亲生女儿”。
他们的申诉材料中,讲述的是另外一个故事:案发当晚,在杭州西站,王某打完朋友电话后,说朋友要她打的到钱江三桥。叔侄俩为了给王某节省的士费,好心把她送到了离钱江三桥更近的艮秋立交桥。王某下车后,他们还把电话留给了她,然后从二桥上高速开往上海。
张高平在监狱里的反常表现,引起了一位驻监检察官的注意。这位即将退休的老检察官在研究了案件材料之后,深感非同小可,开始帮张高平邮寄申诉材料、打电话,希望浙江、杭州的司法机关复查此案。
与此同时,张高平的兄长、张辉的父亲张高发也一直奔走在申诉路上,他每次去北京上访,只能睡5块钱一晚的床铺,“男的女的都睡在一个房间里,我都不好意思”。
转机出现在2008年。
当年《民主与法制》第13期的一篇报道——《“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引起了张高平的注意。这是监狱里为数不多可供罪犯阅读的法制类杂志之一。巧合的是,2008年刚从浙江调往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的张辉,也看到了这篇报道。
该报道还原了河南鹤壁浚县2002年5月发生的一起灭门案,被告人马廷新洗冤昭雪的全过程。在5年多的时间里,马廷新经过多次无罪判决、抗诉和裁定,最终于2008年无罪释放。
报道中提到一个名叫“袁连芳”的证人,挑动了张高平、张辉的神经。
该报道称,马廷新在法庭上表示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并在“号长”袁连芳的逼迫下,作了有罪供述,而且,“在袁连芳的‘提示’下,经过数次修改,终于写了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然后,袁连芳让马廷新背熟,并且抄了一遍”。
随后,袁连芳摇身一变,成为马廷新案的证人。马廷新案当年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马廷新犯罪事实的第一条证据,便是袁连芳等3人的证言——“2003年2月27日马廷新的自首材料是他自己所写”。
这与张高平、张辉的“认罪”经历极其相似。在庭审时,张辉坚称自己的认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个牢头狱霸代写、进而逼他抄的。直到拿到判决书,他才恍然大悟,原来那个逼诱他抄写认罪材料的人,也叫“袁连芳”。
张氏叔侄案的一审判决书上也记载: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在拱墅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详述了强奸杀人的经历。这一证言被法院采信,成为两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这样的巧合太过蹊跷。如果两个袁连芳是同一人,既然在马廷新案中作伪证,也有在张氏叔侄案中作伪证的可能。
袁连芳是谁?驻监检察官通过当地公安系统查获其登记信息,并获得其头像。调查显示,在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这位检察官写信给浙江、杭州的检察院,获得袁连芳的判决书和减刑裁定。杭州中院2004年8月25日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指出,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判刑6年的罪犯袁连芳,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准予减刑10个月。
为了进一步确定两个“袁连芳”是否系同一人,这位检察官还把多个人物混在一起的大头照寄往河南浚县检察院,请求他们根据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进行辨认。结果马廷新从一堆大头照中,一眼就认出了袁连芳的照片,“他烧成灰我也认识”。
多方调查的事实让人相信,两个“袁连芳”正是同一个人,是一名可以跨省调动的神秘证人。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