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前专员汤显明,日前被媒体曝光不当使用公款及向内地官员多次送礼,引发舆论猛批。有媒体评论称,法治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元素,而廉署的存在,则是香港法治的保证或者说是香港清廉的象征。如果香港廉署出现问题,香港引以为傲的核心价值将会受到极大损害。
这样的视角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香港,可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死角”。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不少国家在设计法律制度体系时,都有意识地建立一种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从而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可是,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死角”,法律的实施不得不依赖某个群体或者执法人员的个人操守。
香港的廉政制度建设也是如此。为摆脱对香港执法机关的严重依赖,建立独立的反贪机构,香港组建了廉政公署。廉署具有广泛执法权,但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律政司拥有审查起诉的公权力。这种独特的监督机制确保廉署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商业机构和公务人员的合法利益。但在执法过程中,廉署仍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案件的评估和移送起诉阶段,廉署虽建立非常复杂的内部制约控制机制,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在廉署专员手中。
现在看来,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要想有效实施,必须与具体的执法人员联系起来。曾有人认为“法官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执法人员只不过是被动的法律执行者。事实证明,这种说法非常荒诞。“法不足以自行”,在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人的参与,而人的素质决定法律实施的好坏。即使在一个相互制约机制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内,执法人员仍拥有自由裁量权。恰恰是这种自由裁量权,能给执法人员带来一定的利益。所以,千万不要寄希望于出现一个可以自动运行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执法人员都会受到监督,都会自觉地依法办事。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是一个法制自我循环的封闭体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循环的开放体系。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法制的自我循环监督功能,同时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借助于社会独立的审计机关或者政府的审计机构、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消除执法的“死角”,确保整个社会良好运转。
中国内地正在加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一些学者过分强调制度的作用,认为只要制定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就可以解决或者减少腐败问题。这是一种非常天真幼稚的想法。解决腐败问题既要依靠体制内的相互约束,同时又要依靠整个社会的相互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为解决既得利益集团的集体腐败问题,当前应该最大限度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处理贪官污吏。当然,在此过程中应遵循法制的一般原则,尽可能避免伤及无辜。各国的法律早已把“无罪推定”原则用于刑事诉讼,但在反腐问题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实行“有罪推定”。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学术界应当仔细研究。(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