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女残杀同学】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只因妒忌同学比自己漂亮,太可怕了。因为不是原因的原因竟然杀人,现在的孩子都怎么了?广西少女残杀同学,美丽也是一种错?因为长得漂亮竟然招惹杀身之祸,这是找谁惹谁了?对于广西少女残杀同学,网友感叹:长得丑不是你的错,出来害人就是你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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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少女残杀同学 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 13岁少女残杀同学并碎尸/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5-08 19:52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网易] [作者:]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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