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5月9日日电 李某外嫁后,获得父母赠与的宅基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事隔8年后母亲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已赠宅基地登记,母女因此对薄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的赠与合同无效。
1950年,李某的父母经政府划拨取得了位于昌江县某镇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1998年,李某外嫁后,将户籍迁至广东。2002年8月,李某的父母写下《赠与书》,表示将上述宅基地赠与女儿李某,之后,李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10年,李某的母亲吴某向昌江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已赠宅基地的登记手续,李某不服,双方发生纠纷。吴某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赠与书》无效。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为集体所有,外村村民不能取得他村宅基地使用权,在《赠与书》作出之前李某的户口已转出土地所在集体,失去了该集体成员的身份,因此《赠与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等法律规定,认为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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