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水县法院对被告人苏某某多次盗窃部队航空煤油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8月期间,经预谋,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灵、叶某某、吴某某(三人均已判决),事先准备好手工钻、铁铲、油桶等工具,连续11次在同一地点,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埋在陵水县某坡地下的军用输油管挖出、钻孔,用舀子把流出来的航空煤油舀起装进空油桶里,然后用拖拉机拉到县城,以每桶120元至130元的不等价格出卖,所得赃款240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灵、吴某某、叶某某共盗窃航空煤油价值人民币25372元。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到陵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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