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在打了近三年官司后,山西疫苗患儿家长尚彩玲“不得不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放弃对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切诉讼和信访权利”。这也是轰动一时的山西疫苗事件中“唯一获得立案的诉讼案件”,不过最终也以和解收场。
山西疫苗事件,公众是否还依稀记得,那些被文字记述出来的,落在孩子身上的苦难?2010年3月,知名调查记者王克勤在《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两万字长篇调查,揭“山西疫苗乱象”。报道指称山西各地近百名儿童在注射疫苗后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症,彼时南都曾连发多篇社论关注。而在当地的调查结论里,排除报道援引病例与疫苗质量之间的关系,却承认疾控部门政商勾结,不乏“违规行为”,责任人被处理。此后,疫苗事件逐渐淡出公共视线,南都《深度周刊》2011年9月曾刊发多篇报道,关注散落各地的另一批“疫苗‘病人’”,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处置与补偿问题。
据报道,以和解收场的这场官司,彼时立案曾“颇费周折”,立案后由于媒体开始介入报道山西疫苗事件,“全省再无类似诉讼获得立案”。所谓“唯一获得立案的疫苗诉讼案件”,事实上是在疫苗事件被媒体爆出前已经立案。在《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中亦曾提及韦家女童的这场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接种疫苗后的异常反应”。随后则是接踵而来的法律流程——— 发回重审,二审,以及流逝的时间和后遗症的苦痛。
那些曾出现在疫苗事件报道中的患儿,以及未写入报道但媒体曾表示愿提供名单的近百名疫苗患儿,现在如何?公众或无从获知,而惟一启动司法程序的疫苗患儿诉讼,历经近三年的司法流程,最终却以“和解”告终,在和解协议中有诸如“双方自愿放弃一切诉讼、上访权利”的表述。名为自愿,却依然可以看到疫苗家长言语间的无奈——— 高昂的治疗费用,不那么高的司法效率。为何疫苗事件爆出后,再无相关案件获得立案,这或许应成为理解这惟一立案的“漏网之鱼”,三年来命途多舛、最终不得不和解收场的一个视角。
《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受理有明确规定,除了直接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求外,还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一稍显模糊的表述。但对此,民诉法第三条有开宗明义的界定,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在法院受理之列。然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不容易立案却是实情,此前媒体报道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家长系列诉讼,便也曾遭遇“立案难”的问题。
特定类别的案件,以某种内部规定的形式不予立案,个中考量或许复杂,但其结果却是令法律问题难以通过法治的方式得到解决。“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语出《管子》),解决纠纷历来是法律与诉讼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也在于,公民保有对法律的信仰,愿意并乐于将问题与纠纷诉诸法律解决。国家设立法律部门,并为公民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维护合法权益的各种方便(而非阻碍),是为不容搪塞的国家责任。
在包括但不限于山西疫苗案在内的诸多方面,有些罪恶无法通过有瑕疵的“和解”得以告解,因为它需要直面那些孩子本不应(也无力)承受的苦难。司法应当给每一个公民、每一种行为,以其应有的法律评价,并确保诉权的实现。“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的前提在于,让应当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顺畅地启动诉讼。
而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首要步骤,便是确保所有希望借由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在制度框架内追寻司法正义的公民,能在程序上先得偿所愿。特定案件屡屡上演“立案难”,此种非法治、反法治的局面必须得到彻底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