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负责海口某大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海口地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局业务室科员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受贿131万元。日前,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帮开7千万元建安发票
陈某今年35岁,大专文化,原是海口市地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局业务室科员。业务室主要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2011年10月,海口市地税局开始对海口市部分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海南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住总公司)投资开发的北京大厦项目名列其中。负责北京大厦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正是陈某。为了做好完税工作,海南住总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与财务总监刘某找到陈某,希望陈某帮忙开具金额7千万元的建安发票。陈辉答应帮忙。
海南住总公司分两次,将8万元“好处费”转到陈某提供其妻子的工行卡内。
他索要120万元好处费
2012年1月10日,陈某被确定为北京大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税务审核组组长。
为了和陈某搞好关系,尽快完成北京大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海南住总公司又给陈某送了几盒茶叶及现金1万元。
在与海南住总公司员工沟通的时候,陈某提起,北京大厦项目造价偏高,超过预警值,海南住总公司可能要再多交数百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否则北京大厦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将无法完成。以这个理由,陈某向海南住总公司索要120万元好处费。海南住总公司领导与陈某商谈之后,答应了陈某的要求,并约定由陈某负责开具发票给公司冲账,发票所需税费由公司承担。
随后,陈某提供了海南某工程公司的100万元发票,并先后3次从海南住总公司领走122万元(含2万元发票税金)。
受贿131万元 一审领刑11年
陈某将所收受的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日常花销、赌博等活动。2012年11月12日,陈某主动投案。案发后,陈某及其家属共退回赃款10.8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1万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缴部分受贿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海口中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退受贿款人民币1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受贿款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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