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钟某雄检举某国企领导违法行为,事后又收受对方2万元,被判敲诈勒索罪获刑一年两个月。其提出上诉,称收钱是为收集证据。日前,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钟某雄现年41岁,广西贺州人。据指控,2011年7月至11月,钟某雄以举报国企领导张某君违法行为相要挟,向张某君索要现金50万元。张某君先后分3次将2万元汇入钟某雄指定银行账户中。同年11月10日,钟某雄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黄埔区法院认为,钟某雄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钟某雄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今年4月,此案再度开庭。据钟某雄供述,2008年在工作中发现有几家企业是某国企领导张某君的亲戚所开,怀疑张利用这几家企业非法敛财,于是将张违法“罪证”提交至检察院和纪委。钟某雄称,举报后张某君多次要求“私了”。他以为拿到汇款便掌握罪证,便提供了银行账号。在收钱两天后,即向检察院和纪委作了说明。
公诉人称,钟某雄收受他人财物是客观事实,证人证言证实其以检举为由主动索要钱财,足以认定其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要求维持原判。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据了解,钟某雄举报的案件仍在受理中,张某君已经受到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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