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王志坚坐牢865天释放后,却得知原案系错案。为此,他向原审法院花都区法院索要16.5万元国家赔偿金。但花都法院认为,王志坚在原案作有罪供述是故意虚伪供述,不予支持国家赔偿。昨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坐完865天牢被认定是错案
据花都区法院查明,2009年12月18日,王志坚伙同3人,盗走花都区一村庄价值千元的铜铝电线。王志坚被捕后,花都法院以破坏国家电力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王志坚没有上诉。
2年多后,王志坚刑满释放。不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王志坚案再审指出,花都区法院一审认定的作案时间存在严重差错,根据王的出入境签证等证据,其时人在香港,不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审监庭再审裁定认为,该案一审系错案,王志坚应判无罪。
得知旧案被推翻,王志坚对花都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诉,认为其冤枉坐牢865天,请求赔偿其限制自由赔偿金约1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5万元,合计约16.5万元。不过,花都法院裁定,王志坚在案中已作有罪供述,尽管案件被推翻,但鉴于王志坚存在故意虚伪供述,按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作出国家赔偿。王志坚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原告称当初是被逼供认罪
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公开审理该案。“王志坚作有罪供述是否认定为虚假证供”仍是争辩焦点。
被告花都区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时,王志坚对犯罪事实作有罪供述。此外,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王志坚在法庭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判决后,王志坚并没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提出抗诉。据此,花都法院坚持认为,王志坚因作虚假供述,不予获得国家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王志坚虽然作有罪供述,但他反映是被逼供认罪。后来,他曾向检察机关提出过无罪辩解,但未受到公诉人重视。而且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不存在“非法动机和故意性”,理应获得国家赔偿。
昨日庭审仅持续约20分钟,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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