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一农户刘某在政府组织的危房改造中自拆房屋时,不慎发生一死一伤的意外事故,其家属刘某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政府在危房改造中负有安全保障职责,判令政府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向刘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3万余元。
2010年2月26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随后,海南省东方市政府发文要求各乡镇政府“全面发动群众投工投劳,自行拆除现有危房”。2011年3月21日,刘某与妻子吉某在拆除自有房屋的过程中,房屋墙壁突然倒塌,两人来不及躲避,被硬物砸中,刘某当场死亡,吉某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东河镇政府向刘某家属支付了2000元丧葬费和8万元救助金,但未对刘某死亡赔偿事宜作出处理。刘某某因此向东方市政府信访,要求东方市政府和东河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东河镇政府答复称已支付丧葬费、部分医疗费,因财政困难再无力承担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无奈将镇政府和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因其不完全履行危房改造中的安全保障职责,导致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危房改造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组织、动员农户自行拆除危房的先行行政行为虽不违反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但应预见到动员没有专业技能的农民自行拆除危房必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故二被告对其先行行政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危房改造行为的公益性而自然免除。由于二被告在组织、动员农户自行拆除危房中没有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安全提示,该不履行职责行为与刘某本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贾希闯说,有人对此案的处理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指导行为没有强制执行力为何会引起政府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能否以危房改造的公益性主张免责。关于第一个问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产生强制性法律效果,相对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认知自由决定是否按照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事。因此,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对其按照行政指导作出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但有例外。比如,如果行政指导引导相对人作出危险性行为时,如果发生实际损害后果,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则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危房改造的组织者、实施者,在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过程中,本应预见到没有专业技能的农民自行拆除房屋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但却未因此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安全提示,因此,在发生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第二个问题,绝大部分行政行为都可以说是公益性的,以行政行为公益性为由主张免责没有法律依据。具体到本案,政府组织危房改造的公益性不容否定,但在公益活动中出现个人生命财产发生重大损害时,由该个人独自承担不利后果的主张不符合行政法的法律精神。(通讯员薛逢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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