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一对男女经人介绍,相爱不到五个月未办结婚证,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可是没过多久,两人因性格差异,女方电话通知男方断绝关系,无奈的男方诉请返还彩礼。近日,湾里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婚约案。
剩男娶妻性格不合闪婚闪离
2012年5月,年近33岁的“剩男”徐木根与比他小6岁的袁梅花(均为化名)经人牵线相识,两人恋爱开展顺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在当地,娶妻有送彩礼的习俗。2012年10月4日,徐木根在女方的要求下支付了7.8万元彩礼,女方用此购置了小型家用汽车和金手链、金项链、金吊坠,又买了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及床上用品作为陪嫁,双方今年1月24日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没过多久,袁梅花觉得两人的性格差异很大,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开了徐家,之后打电话给徐木根提出分手。今年2月28日,袁梅花又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人流,双方产生分歧。
男方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今年3月中旬,徐木根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彩礼及“三金”(金首饰)。诉讼中,袁梅花辩称,彩礼用于购置“三金”和家电及小型汽车,虽然车辆登记在她的名下,但购买车辆是为了方便男方开店所需。袁梅花做人流时,徐木根不闻不问,给她造成伤害,理应承担一些费用。
日前,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木根向被告袁梅花支付了7.8万元彩礼,系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因未能产生有效婚姻,且已分手,袁梅花已将部分彩礼用于购买家电等物品,以陪嫁的形式带到徐木根家,不予返还;对于所购汽车问题,徐木根表示愿意折算3.6万归其所有,袁梅花也表示同意,但应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过双方面对面的折抵,女方返还了男方1.5万元彩礼。
律师称三种情形
可请求返还彩礼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表示,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真正的感情,而完全靠高额的彩礼维持婚姻,这样的婚姻并不牢固,且离婚时还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返还。
刘律师说,根据目前我国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刘律师表示,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婚姻法有所调整,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以这个时间为节点,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有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仅是同居关系。本案中,双方应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返还有关彩礼。(高昭彭王倩 记者 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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