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万元购买的高档住宅,下水管道却屡屡“跑水”,导致新房墙面受潮、发霉、开裂、隆起。面对此景,业主赵先生懊恼不已,便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27884.26元。
新房被泡业主状告开发商和物业
2010年2月,赵先生购买了安宁西路××世纪新城住宅一套,并于同年10月入住,并开始缴纳物业费。可是才居住几个月,赵先生便发现房子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2012年7月26日,赵先生回原籍探望父母,8月5日,小区物业打电话称他家下水堵塞跑水严重。赵先生连夜于8月6日赶回家中,与小区物业交涉后,物业公司出资请人疏通,从原告楼下8米深处的共用下水管处掏出塑料袋、水泥袋等堵塞物,下水才得以疏通。
新房墙面受潮、发霉、开裂、隆起,家中物品多数被水泡坏,这使赵先生气愤不已,他向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提出索赔,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他向安宁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9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74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2.7万元
赵先生认为,房屋开发商在《房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上下水管道堵塞的保修期为2年,由建设单位或委托保修单位在约定上门保修时间内予以保修。”而且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承诺书》中向业主承诺,承担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以,二者应当对他家被泡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下水道堵塞系人为使用垃圾堵塞而致,与房屋开发商无关。但小区物业向赵先生交付房屋时开始收取物业等相关费用,同时做出《管理服务内容及承诺》,故双方之间已形成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物业应当负责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但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原告赵先生家中遭水浸泡,财物受损,应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先生经济损失2788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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