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就业人员缴费的弹性空间
——解读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记者近日就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修改后的主要变化内容专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为了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新条例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
据悉,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我省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有6.6万人。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收入状况各不一样,有的收入高想多缴费,有的收入偏低缴费出现困难,为了使更多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顺利参保,同时兼顾收入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求,新条例拓展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弹性空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修改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新条例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由原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修改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即: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此项规定,如何理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我省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20余年,参保人员在制度建立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要求此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才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显失公平。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人员将逐步到达退休年龄,此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将逐渐减少,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将逐步被实际缴费年限所取代。
这一条款规定,可以减轻我省一些“关、停、并、转”的国企职工,特别是视同缴费年限较长的老职工的缴费负担,使他们能及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他们而言,这是“利好”消息。
延长了经济困难用人单位的缓缴期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并将缓缴期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这条规定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短期内财务状况出现困难时可以申请暂时缓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度过经营困难时期,但有明确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并且须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缓缴。
(本报海口6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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