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4日消息(记者谈星余)武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摔落,导致李某某、王某死亡。近日,昌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该起交通肇事案,武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3月28日,武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李某某、王某和吴某从昌江石碌镇往白沙邦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225线太坡保突村路口路段时,由于武某未确保安全驾车,导致二轮摩托车摔车,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武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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