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猪贩两次被精神病
救助站:刘刚符合救助条件
原告称,据山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救助对象。
“他是信访人,有明确住所、是商人有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称,刘刚并不符合救助标准。就算他是救助对象,救助站也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他身份的登记、核实、建档等工作。刘的身份证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机关收走,“如果他是精神异常人员,为什么两次均不通知‘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称,救助站是按规定将刘刚送往“指定地点”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他说,刘刚在民政局上访时,曾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当地警方描述为下跪、吃树叶)。刘刚出现狂躁、上蹦下跳等异常行为,也无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机构”。
■ 事件回顾
●2008年刘刚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刘刚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辽后,猪崽全部死光。刘刚找相关机构商谈赔偿,均遭拒绝。
●2008年9月19日刘刚到临沂市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该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该院“诊断”刘刚患“癔症”。其当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刘刚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当年2月11日,刘刚出院。
●2013年1月 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 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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