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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重审应成中国司法之里程碑
聂树斌案重审应成中国司法之里程碑
来源: 红网 作者:柏文学 时间:2013-06-28 09:07

  针对“聂树斌案”的调查是否有结果,河北省高院回应称目前没有相关消息。聂树斌因涉奸杀案于1995年被枪毙,10年后,王书金供认自己才是该案真凶,并在一审后就此上诉,引发社会关注。(6月27日《新京报》)

  18年前,在“检方证据存‘先天不足’”(王书金辩护律师朱爱民语)、“靠口供定案”的情况下,河北两级法院以“拦截强奸康某并杀人灭口”判处聂树斌死刑并且立即执行。10年后,王书金供认奸杀了康某。举国震惊,舆论哗然。8年来,王书金案没有能够终审,聂树斌案复查没有结论。甚至发生难以理喻的现象:被告人王书金坚持认为自己奸杀了康某并在一审后就此上诉;公诉人检方坚持认为被告王书金奸杀康某证据不足;传闻王书金故意制造聂案悬疑,让法院一时无法终审判决以便延期末日;辩护律师朱爱民证实被告王书金主动供述时,“根本就不知道有聂树斌这个人,也不知道聂树斌因为他做的案子已被执行死刑10年。”

  这不可理喻的背后,究竟理喻着更深刻的什么?

  其实,理喻的只是一个浅显的常识:不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众所周知,如果河北法院、检察院认定王书金奸杀了康某,那么必然聂树斌案要同时认定是冤案,继而河北法院、检察院必须面对自己制造聂树斌冤案之失职渎职问题。而且据聂树斌母亲描述,其儿子曾托律师带出话来说认罪了还“都是打的”。因此,当年审讯聂树斌过程中,如何刑讯逼供“靠口供定案”,也更是绕不过去的话题。所以,是否认定王书金奸杀康某,意味着河北法院、检察院是否进入自查自纠程序,并像浙江高院自己平反自己判下的张氏叔侄冤案那样为聂树斌冤案平反,同时面临自我问责,并解剖公检法系统的自身瑕疵,向全国人民作一个明白的交代。

  然而,河北公检法显然没有浙江高院那样的敬业气度、职业精神。8年来,河北省政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多次表态聂树斌案“在核查”,但从未给出任何结论。更有甚者,聂树斌案的卷宗似乎成为“机密”封存至今。自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8年来,从未有任何律师可以调阅。曾先后代理聂案申诉的张思之、李树亭、刘博今等人,先后数十次向河北司法机关提出阅卷要求,至今未获同意。事实上,只要获得家属委托,律师调阅卷宗,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如今辩护律师朱爱民休庭查阅聂树斌案案卷的请求获准,但还没有接到河北省高院前去查阅聂树斌案案卷的通知。

  不断申诉上访的聂树斌母亲说,“我和老伴一起坚强地活着,就是为了还儿子一个清白。”从“聂树斌案”的冤情难诉,到“王书金案”的扑朔迷离,很清楚表明,当案情审判发生“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时,必须从制度上实行回避。因为“王书金案”涉及到“聂树斌案”,涉及到河北司法系统相关人员的直接利益或利害,所以必须依据制度实行回避,在尚未建立制度的情况下,国家最高法院应当接手或者转交利益、利害无关方进行审判。聂树斌父母提交的《关于暂缓对王书金死刑案件进行核准、执行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提起再审的申请》,最高院应当重视,“王书金案二审后最高法院应直接提审聂案”的专家意见应当尊重。

  《环球时报》载文认为,舆论中对司法机关“为了掩盖自己错误而拒不改判聂树斌案”的推测有其自身的逻辑,但重审必须依法进行,而不能被来自任何一方的愿望或情绪主导;法律应与舆论为善,但不可把它供奉成“新婆婆”。事实上,舆论与民意相关,司法和舆论、民意的交集包含常识。不能“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司法和舆论都该尊重这个常识。民意与司法、专家之间会有临时性意见分歧,但是专家应有说服民意的力量,司法是否公正,民意终究会有正确的判断。况且,终究法律即民意。要想“聂树斌案重审判决能经得起历史考验”,首先要规避“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确实“法律在中国仍缺少足够权威”,所以中国司法史需要一块里程碑。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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