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买了条狗,稀罕得不行:一天四顿,定时定量;不到仨月,不敢给洗澡;回家前恨不得全身消毒,生怕带菌,遑论领狗出门溜达。紧张过度?也许。但近期频发的猛犬伤人事件,倒让人觉得养狗人照看狗时,若有这一半周全,就天下太平,再无狗患。
山西、辽宁、北京等地,一月之内,就频密发生藏獒咬人事件。大连受害女孩还不幸身亡。这还仅是6月,仅限藏獒,仅一条新闻内,就可列出一长串令人胆颤心寒的伤人新闻。那全国范围有多少?
北京政协委员刘凝说,藏獒非内陆平原地区犬种,兽性强,不应在城市出现。而在养犬规定中,对大型烈性犬只,也应单独分类。即便要在城市饲养,也该对饲养范围、遛犬区域等,进行更严格规束限制。
各城市基本都有关于养犬的明文规定,只是管理落实不到位。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拘。若罪名成立,可能面对3至7年有期徒刑。恶狗伤人,一般“私了”,刑拘实属少见。这也说明“目前法律是支持对养犬人进一步追责的”。
狗伤人,责任在主人。发生严重伤害,乃至致人死亡时,还面临刑责。这就要求必须正视养狗这件事儿。特别是养大型猛犬,饲养和遛狗应格外注意,因为这涉及公共安全秩序问题。而个人养狗权利不可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
总之,养狗需量力而为,无相应能力和饲养精力,建议放弃饲养烈性犬。前段时间,河南一仁兄,养了只草原狼,七年后才验明正身。可那是石料厂老板——“光各种名犬,就养了三四十只”,且远离市区,有专门犬舍。有这条件,关门养狼都伤不了人。
而见报的藏獒伤人案,有用绳拴的,甚至看似“敞放散养”的。这种无专门饲养场地,又监管不力的,伤人概率就会飙升。人伤狗亡,破财赔偿,两败俱伤,又是何苦呢?
当然,法治社会,一切依法而为。不能以罚代管,一棒打死,也不能消极懈怠,无为而治。犬只管理规定,必须严格落实。养狗者自律,公众监督,监管方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