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通山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乾泓因犯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项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42.6万元。
据查,自2008年6月至2011年8月,邓乾泓在任通山县发改局局长、通山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发票报账等手段,非法侵占公款3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3万元;为了给朋友周转资金,挪用公款29万元。
案发后,邓乾泓的亲属主动向咸宁市纪委退缴了全部赃款。(记者周鹏 通讯员肖华 邵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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