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入罪但属于违法  许兰亭认为,培训手淫虽然在刑法上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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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解释沐足店培训手淫服务:不属犯罪但违法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7-05 07:07

  原题:沐足店培训手淫服务广东高院回复不入罪

  专家解读

  手淫不入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据许兰亭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详细解释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法治精神。

  手淫培训不属犯罪

  许兰亭表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首先就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并不包含组织进行手淫培训,因此,组织进行手淫培训不应该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层面不能类推

  同时,在法律层面也不能搞“类推”。手淫及组织培训手淫虽然与刑法上的卖淫罪及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罪有相似和相近之处,但从构成要件上又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也没有对此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就不能按照犯罪进行制裁。

  不入罪但属于违法

  许兰亭认为,培训手淫虽然在刑法上不属于组织卖淫罪,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受追究。提供手淫服务和培训手淫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一般对此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劳教等处罚。同时,这种行为也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应该受到道义上的强烈谴责。刑事处罚应属于惩治犯罪的最后一个,也是最严厉的手段。如果用拘留、罚款等手段可以有效打击手淫服务及组织培训手淫,可以不将其入罪。

  虽然目前组织手淫培训未入罪,但如果在现实情况中,这一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在立法层面也不排除对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相关罪名。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张剑] [编辑:刘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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