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安心过日子”的安强什么都没落着,对方家庭却凭借他迁过去的户口多获得了一人的拆迁补偿款。孙家的起诉状称,安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看到孙家经济状况较好,且所居住的村组可能因征地拆迁而获得拆迁补偿”。孙家确实因为安强迁入的户口而多得了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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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闪婚闪离为"获取"拆迁补偿 专家称不算违法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7-06 08:43

  认识一个月就登记结婚,婚后十个月就要求离婚。这样一桩看似有些草率的婚姻就发生在陕西咸阳的厨师安强头上。想要“安心过日子”的安强什么都没落着,对方家庭却凭借他迁过去的户口多获得了一人的拆迁补偿款。

  “这就是以骗婚形式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安强的姐姐安瑛十分愤怒。

  但在法律学者看来,这是钻了法律政策的空子,却算不上违法。

  闪电结婚离婚背后

  2011年1月,通过亲戚介绍,时年31岁的安强认识了那时还在上大学三年级的孙晓印。第一次见面定在孙家,安强对孙晓印的感觉是“善良、实在”。

  见面后一周多,女方家庭就提出订婚。起初有些犹豫的安强,在家人的劝说下同意了,“毕竟自己年纪也不小了”。

  在孙晓印父亲孙智峰的催促下,安强和孙晓印于当年2月登记结婚。

  结婚后不久,孙晓印就到北京上学。孙家以孙晓印是独生子女为由要求安强做一个“上门女婿”,并要求安强把户口迁到孙家名下。“还要我改名字,被我拒绝了。”安强说,但2011年3月安强还是把户口迁到了孙家。随后,孙智峰提出带安强做生意,并要求安强去孙家生活。2011年8月,他离开孙家回到咸阳,不久之后就到西安打工。

  安强称,那段时间,他和孙晓印只是有名无实的夫妻。由于相隔异地,一般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隔两三天、三四天打电话问问好不好”。

  “他父亲看管很严,我跟她独处的时间很少。”安强表示,婚后孙晓印与他一直没有同房过。

  2011年11月底的一晚,和朋友在餐馆吃饭的安强接到了妻子孙晓印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孙晓印提出离婚。电话这头的安强惊呆了,“我当时就不同意”。

  然而,此后的多次沟通中,孙家的态度都非常坚决。2012年2月,孙家诉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理由是“在没有感情基础的前提下草率结婚实属对自己及对方的不负责任”。4月12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从2011年1月两人经介绍认识,到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再到2012年4月法院判决离婚,不过一年零三个月。

  多一个户口能多拿一些拆迁补偿

  在安强的姐姐安瑛看来,这桩婚姻完全是孙家为了利用安强的户口“骗取”拆迁补偿。

  到了孙家之后,安强从街坊邻居口中得知包括孙家在内的一片区域要进行拆迁,而多一个人能够多分得一些拆迁补偿款。

  孙家的起诉状称,安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看到孙家经济状况较好,且所居住的村组可能因征地拆迁而获得拆迁补偿”。

  但这与孙晓印的母亲刘惠云提供的证词颇有出入。根据刘惠云的证词,见面后孙晓印起初似乎并不愿意结婚,“但我丈夫和我把女儿劝说了一阵子,我女儿比较听话,也就勉强同意了。”“因我村可能要拆迁,为了尽可能多一些补偿,就让尽早办理结婚登记。”

  这在法院的判决书上,亦有显示。渭滨区人民法院就两人离婚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称,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原告年龄偏大及原告所在村组涉及拆迁,将被告户籍迁至原告村组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经原告家长劝说,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

  孙家确实因为安强迁入的户口而多得了拆迁补偿。

  孙智峰和宝鸡市火车南客站片区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显示,拆迁过渡补偿“以所在村组户口截止认定人口为准,每人每月支付过渡生活补助费300元”。而过渡期限则是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30个月。在过渡费一栏上,孙家得到的过渡费共计为36000元。这意味着,孙家有4人能获得过渡补偿,安强也被计算在内。

  这份名为《宝鸡市火车南客站片区村民(含非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还写明了,被拆迁方能无偿得到人均50平米的安置住房。

  钻了政策的空子

  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试图多获取国家补偿并不是什么新花招。

  今年5月有媒体报道,上海一对夫妇为了多拿动迁款,假离婚后分别与其他人假结婚,来增加房子下的户口人数,最后由于没等到动迁款,夫妻二人决定结束各自的“合作伙伴”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四川有一男子同样是为了获取拆迁补偿,更是与自己的丈母娘结婚。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涉嫌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表示这是钻了政策的空子,严格来讲不能算作违法。他认为甚至不宜使用“骗取”一词。“所谓骗是伪造证据材料,提供虚假情况等等。”他分析道,“结婚是真实的,户口迁移也是真实的,也完全符合政府拆迁补偿的条件。”对于这种情况,柳经纬认为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恩相表示,民法存在民事欺诈的概念,即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在此之下得到的一切利益都可以认为无效。但在具体认定上,吕恩相表示存在较大困难,“主观恶意很难证明”。

  要堵住这个空子,柳经纬认为还需要政府部门完善拆迁补偿政策。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刘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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