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下辖乐清市的一对夫妻,以厂房建设、投资商住房、银行还贷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向金某等23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48亿余元,现尚欠2.85亿余元。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胡某、周某夫妇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胡某、周某夫妇是乐清虹桥镇人,案发前曾在乐清虹桥、上海等地经营多家公司,并多处投资商住房。据胡某交代,2001年10月,其先期投资上海正宇有限公司5000余万元购买108亩地,建设1.7万平方米的厂房和办公宿舍,2009年后又投资了2000余万元的基建并交纳了750万元土地出让金;2005年开始在山东景泰置业有限公司投资5000余万元、6000余万元做一期投资,2009年至2011年期间建设4万平方米二期商住投资将近1亿元;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合计投资2亿余元用于温州华瀚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土地96亩及公司打桩、建了13幢厂房、购买设备等;2010年10月,胡、周夫妻出资1.57亿元竞得浙江萧然钢材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胡某、周某夫妇动用各种关系吸收资金,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甚至近亿元。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7月26日,胡某陆续向金某借款19笔共计5307万元,利息为月息4.5分。至案发,已支付利息1484.2万元,本金未归还。其中4张借据,按金某的要求债权人书写为他人。
2010年11月,胡某想通过借款来进行资金周转。经过他人牵线介绍,胡某、周某夫妇在他人的带领下到温州寻找杨某,胡某对杨某说自己在萧山的项目需要资金,萧山项目贷款成功后就会归还借款,约定月息4.5分,杨某答应借款2500万元。此后,胡某夫妇支付利息1347.125万元。
据了解,胡某、周某夫妇借款时均报以高息,少则2.5分,多则四五分,最高的9分。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26日,胡某向卢某借款合计9402万元,胡某支付其7561万元,账目上胡某尚欠卢某1841万元。胡某说,这笔借款算复利,月息是9分结算。
据介绍,在借款时,一般是胡某打电话或者通过朋友介绍、牵线等方式进行。借到钱后,钱的具体支配和使用由妻子周某统一安排,周某有时也会出面借钱。
2011年2月,周某对陆某说,萧山钢材市场以及正宇厂里需要资金,向他借款1000万元,许诺月息3分。陆某自己或通过别人将合计970万元汇至胡某的银行卡号上。2月18日,周某出具1000万元的收据和借款协议给陆某,借款人由胡某签名,担保人处盖有公司公章及其和胡某的签名。对于这笔970万元的借款,胡某夫妇此后支付陆某6个月的利息共计180万元,本金未归还。
乐清法院认为,胡某、周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到胡某接到乐清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