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看着身上无法复原的伤疤,陷入深深的痛苦中。
海口网7月9日消息(记者 谈星余 摄影报道)朱先生受雇给一加油站安装广告牌时,不慎烧伤致严重伤残。2011年5月,龙华法院认定广告牌制作承包人以及加油站赔偿给朱先生26万多元。但宣判至今,朱先生却一分钱也没有拿到,看着身上已无法再复原的伤疤,他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中。
干工意外烧残陷入困境
2010年3月19日,年仅24岁的朱先生受雇到路路通加油站更换塑料帆布广告牌,当天下午13时30分,朱先生在安装广告牌框架边条时,手中拿着的金属边框条不慎触到加油站顶上外侧的100KV高压线,遭高压电击后衣服着火,朱先生当场昏倒在加油站雨棚顶上。
事发后,朱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过近三个月的治疗,朱先生共花去14万余元医疗费。这笔费用对于平时只干点零工为生的他,显然是难以承受的。除了负担这笔昂贵的费用,因为电击所致的身体伤残对朱先生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济情况一度陷入困境。2011年1月20日,经海南省医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先生所受损伤为六级伤残。
赢了官司26万却成泡影
据了解,路路通加油站把更换广告牌制作安装项目发包给郭某某,后又由郭某某转包给杨某某。事发当天,是由杨某某雇佣朱先生更换安装广告牌的。
2011年11月8日,龙华法院认为,作为分包人的杨某某雇佣朱先生从事广告牌安装,存在雇佣关系;而作为发包人的加油站明知郭某某没有广告经营安装资质却将制作和安装业务承包给郭某某,还放任其分包给同样无安装资质的杨某某,而在事发时,加油站没有派人现场监督,也应担责。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朱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6万多元,而郭某某、加油站及其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判决后,朱先生没有拿到赔偿款。2012年5月28日,朱先生向龙华法院递交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某等人应赔偿给他的26万多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但又过去一年时间,朱先生依然分文未获。
龙华法院法官称执行难
“如今强制执行过去这么长时间也迟迟未能落实,难道这份申请书真要变成一纸空文?”拮据的生活、身体的负担以及心理巨大的压力已经让朱某某心力交瘁,难以承受。
龙华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蒙江表示,事发的路路通加油站以及所属的海南汇伟贸易公司办公室已经找不到人了,财产执行比较困难。而朱先生的雇主杨某某现在的确还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但法院没有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曾派人过去查,找不到财产就没有办法执行。“对于朱先生的事情,我已经帮忙申请了一万元司法救助,这笔钱也给了朱先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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