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出现的个别冤假错案,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发表署名文章称,检察机关要坚持防止冤假错案这条底线,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如果明知上级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样不容“上司”的干涉。而如果司法官员本无须理会所谓“领导的决定”,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也就无从谈起。
但实际上,领导的决定凌驾于司法官员的决定之上,又是当下真实的司法图景。正因为“对上负责”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使得司法官员常常缺乏对“领导的决定”说“不”的底气,哪怕“领导的决定”明显违法。明规则强调依法司法、公正司法,潜规则却强调唯领导的要求办、依领导的决定办。
从朱孝清副检察长的文中不难看出,司法高层对此冲突并非毫不知情或无所作为。只是在积重难返的体制面前,要一揽子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并不容易。而借助于更高层的权力来抵制下级领导的错误决定,就成了现实的选择。要求检察官发现领导决定可能导致冤案应“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正是要跳出现管的“领导”,来制衡这类架空了司法权的“领导定案”。
这一方案对化解司法的地方化和同院的行政化固然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毕竟是以“行政化”的方式来反“司法行政化”。它的有效还高度依赖于上级或越级的领导在作出决定时不再有错。但既然司法基层的领导决定存在违法的可能,又如何去保证上级领导的决定就必然正确呢?
所以说,若要着眼于长远的司法公正,还得用制度来保障司法官员拥有“唯法不唯上”的信心和勇气。这就先得削减各级领导对司法官员的“合法伤害权”,解决司法官员在坚持依法司法时的后顾之忧。
再者,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上,也不能放纵那些曾对个案裁判作出过“决定”的领导们。要保证公权力的规范行使,权责一致是前提。司法领导权大而责小,执法办案人员权小却责大,这不是正常的官员权责分配。加强对“司法领导”的监督与制约,让他们回归到具体负责司法行政的“权小责小”上去,应成为下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与此相适应,司法官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也应配套“权大责大”的责任机制。这就像一辆汽车,车速的提升必须伴随着刹车系统的升级。指向“放权”的司法改革,也应在责任的明晰与强化上进行系统升级。(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