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是“物以稀为贵”,但按照地方红会的说法,之所以要求医院用认捐来换取器官捐献资源,并非是出售器官的牟利行为,而是为了用捐款对捐献者进行救助。平心而论,器官捐献,尽管其本意和初衷并不追求回报,但无论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对器官捐献行为的认同,给予器官捐献者适当的救助与补偿,的确不无必要。
不过,当医院对于器官资源的申请,竟然要首先过地方红会的认捐关,尤其是当一例器官的认捐额度,甚至已高达10万时,对于医院而言,名义上是捐款,实际却是获得器官的成本,既然医院并非福利机构,认捐的成本注定只能转嫁到患者身上,这也可以解释,为何器官手术近乎天价,除去手术本身的费用之外,天价的器官认捐费,恐怕同样贡献良多。
在红十字会的职责中,的确白纸黑字列出了“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于是,地方红会通过开展器官捐献工作,掌握了捐献者以及器官资源,的确也是顺理成章。不过,当开展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竟然摇身一变充当起了器官分配者的角色,甚至还以认捐之名开出不菲价码,显然不能以“能者多劳”自诩。对于地方红会而言,当然只能在职责范畴内运作,具体到器官捐献,地方红会的职权也应仅限于捐献工作,而不能把捐献的器官据为自身资源,甚至插手分配与认捐事宜。否则的话,一只手以公益之名接受器官捐献,另一只手却挟“器官”以令医院认捐,角色错乱的红会,又怎能不行为分裂?尤其是当认捐的账目连起码的透明都不能保证,谁能保证器官认捐的名义下,不会藏有另一黑幕呢?可见,红会器官捐献组织者的角色,即便有让红会独揽大权,以便监管的必要。但捐献器官的管理与分配,显然不能混同,而必须明确剥离。
至于红会所谓“对于器官捐献者的救助”,也绝非除了“逼医院认捐”便再无途径。例如,新加坡就设立了专项基金资助器官捐献者,其中国家肾脏基金会拨出1000万新元(约合5千万人民币)设立“肾脏活体捐献者援助基金”,旨在为经济困难的肾脏捐献者提供帮助。相比强制认捐,这一机制的引入,无疑能撇清利用捐献器官交易并牟利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