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7月12日对外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将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记者了解到,2008年至2012年,我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
按照《意见》,今后五年,我国将改造城市棚户区8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232万户。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但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3至2017年,我国还将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7万户。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今后5年,也将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8万户。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改造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7万户。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也将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棚改用地优先安排,简化审批流程
《意见》提出,为保证棚改目标顺利完成,政府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各地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此外,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为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将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范围,将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将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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