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就曾成杰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介绍了曾案的情况,并回应死刑执行公告问题,湖南高院称,案卷材料中无曾成杰的子女联系方式。对此,曾成杰的女儿当晚对此表示不认同。
7月14日,对于曾成杰女儿质疑法院对其父执行死刑前没有通知家属见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介绍了法院对曾成杰案的审判执行情况。
曾鼎新介绍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曾成杰,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曾鼎新说,关于死刑执行的公告问题,据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遗书、给其儿子的信等遗物,将依法尽快交付家属。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曾成杰女儿昨晚发微博回应,父亲知道他们的联系方式,法院肯定也有律师的联系方式。
案情解读
14日,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详细解读了曾成杰案始末。
为何判处死刑
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且引发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曾成杰案始末
以不法手段获取项目开发权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他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
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随后,曾成杰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处理)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并先后两次对公司名称作了变更。
许诺高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承诺书、认筹投资协议书、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
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并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当地多家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声称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公司成立周年庆典等多种活动大肆吹嘘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多种社会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
非法集资失败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
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曾正(其长女)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专家辨析
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昨天下午,就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诈骗一案的案情,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他从多个方面对比了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1
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
据洪道德介绍,集资诈骗罪属于对社会及公众危害较大的一项罪名,这个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集资者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挥霍、转移,或用于其他个人目的。从湖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造成的损失也达到6.2亿,还有超过数千万的资金被用于个人目的。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曾成杰案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
洪道德认为,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事实比较类似,但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洪道德对于吴英案一直很关注,对于吴英最终被判死缓,洪道德认为,这一判决应该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吴英案中,相关的账目并不清楚,吴英进行集资诈骗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直到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而其涉案金额也远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额。
3
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当地一些党政官员、银行高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检举,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线索进行调查,最终有10余名官员落马。这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第三,在案件中,吴英究竟该负多大责任,也无法详细查明。在侦查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导致审判阶段出现了事实不明的情况。第四,近年来,法律界一直呼吁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同。这一点也应该属于吴英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张剑新华社电
死刑执行通知书上,仅写着曾成杰的家属收。图片来源:曾成杰之女微博
邮戳显示,信件到达吉首时间是14日,发件时间依稀是13日。
通知书称,死刑已于12日执行。
7月12日,因父亲曾成杰在被执行死刑之前家属未得到通知,其女曾珊在微博质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表示曾成杰未曾要求见亲属。14日,曾珊称收到了长沙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寄出的死刑执行通知,并在其微博上予以展示。当晚,曾珊在天涯网就此事与网友访谈。
家属收到死刑执行通知
曾成杰的女儿曾珊表示,昨天她收到了来自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通知的挂号信。这份标注日期为7月12日的通知内容为:罪犯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经本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业经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院遵令于2013年7月12日在本市沙坪刑场执行枪决,特此通知。通知还附注:接此通知的一周内到火葬场领取骨灰,到看守所领取遗物。
曾珊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按照挂号信的邮戳显示,信是在7月13日邮寄出来的,“我们决定今天去领回父亲的骨灰跟遗物”。
曾珊还说,信封上的地址是她、哥哥以及爸妈的住址。14日,哥哥接到快递电话,说有封挂号信,但是他和曾珊都在长沙,就请一个朋友帮取了,随后带给他们。
曾成杰女儿删致歉微博
此前,曾珊在微博上质疑长沙市中院执行死刑未提前通知家属,引发网友热议。长沙市中院回复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遭网友质疑“冰冷回复”后删帖,后又称曾成杰死前未提出要会见亲属,并向公众道歉。此后曾珊发表过带有“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致歉”的微博。
昨天下午,曾珊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从12日发布微博质疑以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发了一封挂号信之外,并没有联系过他们。对于“致歉”微博,曾珊解释说这是被媒体误解的,“我没有受到压力,只是考虑到家人”。随后,曾珊删除了含有“致歉”二字的微博,并称“本意并非向长沙市中院道歉,他们的所作所为理应受到谴责”。
专家解读
法院应保障死刑犯及近亲属会见权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由此可见,死刑执行法院不仅要保障死刑犯的会见申请权,而且还要保障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权。
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申请;保障了死刑犯会见权不等于同时也保障了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权。尽管该条文中没有类似“应当告知近亲属有权会见死刑犯”的文字,但是既然近亲属“有权”申请会见,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还要及时安排会见,那么,死刑执行法院最起码要告知近亲属死刑执行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时间。
此外,洪道德还表示,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拒绝会见其近亲属,也不免除死刑执行法院在死刑执行前通知死刑犯近亲属的义务。
天涯访谈
14日晚7时,曾成杰的女儿曾珊到天涯网做访谈,回答了网友提出的一些问题,涉及曾成杰非法集资案以及这两天发生的执行死刑通知书事件。曾珊表示,父亲被执行死刑两天后,家属才收到法院寄来的信。她说,无法相信父亲没有提出会面家属的要求。
无法相信父亲没提会面要求
604楼2013-07-1419:37:40
网友: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长沙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已成定局,家属知道这个判决,就不是秘密杀人,但行刑时没有通知家属的确不人道。
曾: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判决!昨天看《三湘都市报》才知道6月14日做出了判决。
785楼2013-07-1420:27:55
网友:长沙中院对你没能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做出回应,你有什么想说的?
曾:首先我父亲曾成杰是否提出这个要求已经死无对证,我们无法证实。长沙中院的回复,违反了刑诉法解释423条,违背了临终告别权与临终会面权的人道!另外在验明正身时只有几分钟时间,我们无法赶到刑场与我父亲见面。并且事实是我们在今天执行死刑两天后才收到法院寄来的信!我们无法相信我父亲没有提出会面要求!
853楼2013-07-1420:36:29网友:网上所流传的父亲的遗书是不是真的?曾:我微博所发布的遗书,是我父亲用血用泪写出的!我保证百分之百的真实!
880楼2013-07-1420:44:09
网友:你之前发布微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道歉:“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一审的时候父亲说了什么?他的诉求起到什么作用了吗?最后为什么又删了这条微博?
曾:因为昨天担心狱中妈妈和姐姐的安危,我们已经失去一个亲人了,害怕再失去了!
首先声明,我本意并不是向长沙中级法院道歉,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鉴于媒体对此产生曲解,现宣布撤销两则被误解的所谓致歉微博。
923楼2013-07-1420:49:36
网友:想对当年参与融资的老百姓说些什么?
曾:我们将在近期组成义务协助的法学专家律师团,讨回父亲应得的利益,全部返还融资群众,请大家相信我们的真诚!
对话京华时报
如刑前能见父亲想说追回资产还百姓钱
京华时报:这次的天涯访谈是受邀约还是自己联系的,目的是什么。
曾珊:都是对方约的。主要就是想说清真相和诉求。我已经把我掌握的事实都说清楚。
京华时报:如果父亲临刑前能与你见上一面,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曾珊:(沉默了很久)我们一家人分开很久了,真希望可以一家团聚。还有就是,要把资产追回来,还老百姓的钱。
京华时报:妈妈、姐姐目前状况如何,是否知道曾成杰已被执行死刑。
曾珊:妈妈是判了5年半,姐姐是被判了7年。按照规定,一个月只能探望一次。现在还不知道她们是否知道爸爸已经没了,我希望她们最好不知道。今明两天,我会跟哥哥去探望,如果她们不知道,我们也会瞒着的。前年外公去世,我们也没有告诉妈妈,主要是怕她们承受不了。
京华时报:你现在的生活是什么样子?
曾珊:这些年生活的变化很大。目前生活来源主要靠自己做兼职和哥哥给的钱。今年刚大学毕业,现在做的是兼职,在家附近的一所小学做托管老师。至于未来,我会边工作边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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