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6月14日凌晨的事发现场。图片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新网南宁7月15日电 (记者洪坚鹏)中新网记者15日从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获悉,当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今年6月13日晚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滋事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被告人曾某宏等6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今年6月13日晚,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路立交桥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滋事事件。当晚20时24分,安徽籍男子陈某驾驶一辆无牌丰田小轿车在友爱立交桥下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争执,出租车司机莫某被打。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处理,依法认定陈某负该事故全责,双方对此无异议。但莫某要求陈某当场赔偿被打的医药费,并召集其他出租车司机到现场。这起交通事故引起周边大量群众聚集围观。
当莫某与陈某在民警现场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后,现场民警按程序依法准备将陈某带离调查并扣押无号牌车辆时,遭到现场人员阻挠,部分人员情绪失控,谩骂民警并围打陈某及其女友。现场滋事人员将陈某的车掀翻,从车内掉出两副旧式军车号牌,现场滋事人员随后点燃该车焚烧。事后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车上的军车号牌系假号牌。
7月15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3日晚,在公安机关处置这起交通事故期间,被告人曾某宏、劳某奇、梁某章、赵某铭、李某远、谢某云等先后在现场起哄,以冲击维护秩序的民警、攻击警车上的人员等方式闹事,其中劳某奇、曾某宏还以倒计时的方式对警车上的人员施压,煽动围观民众闹事,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事态才得到控制,导致陈某的丰田轿车被烧毁,多名在现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协警受伤,以及多辆警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某奇、曾某宏、梁某章、赵某铭、李某远、谢某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劳某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宏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梁某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赵某铭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远、谢某云有期徒刑一年。
(原标题:南宁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滋事事件续:6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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