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陈女士供图
家住南京栖霞区东阳村的陈女士一家,今年面临拆迁,并于7月2日与新港拆迁办签下了拆迁协议,而陈女士却在昨天向本报反映,对于拆迁协议他们一家“反悔了”。“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问题似乎出在土地证上。”陈女士表示,她家持有的土地房产证是1951年的,但土地房产证上所显示的“2分5地”,却始终得不到拆迁办的认可,陈女士一家由此觉得拆迁所得分少了。
事件
1951年土地证
还有当时县长的大红官印
陈女士一家在南京栖霞区东阳村有一处祖宅,这套房子年代久远,土地证上显示的产权所有者是陈女士已故的曾祖父,而陈女生一家现持有的还是一张1951年发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根据陈女士出示的这张“土地房产证”的复印件,记者可以看到上面写有“苏南区句容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并表明这幢房产属于第八区东阳乡居民陈智林、陈钱氏、陈信中所有,占地面积为2分5地,上面还盖有当年县长的“大红官印”。陈女士向记者表示,该证中所提及的三个房屋产权人分别是她的曾祖父、曾祖母,以及祖父,而这处换算成平方共约165平方米的老宅也成为陈女士一家祖祖辈辈生活、居住的地方。
陈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权益,随后带着这张“老证”先后赶往了南京市国土局、栖霞区国土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咨询。面对这张泛黄的“老古董”,各单位都傻了眼,连连摇手称没见过,也查不到档案或记录。
不过,栖霞区国土局向陈女士表示,由于颁发该证时,国土局还未成立,故没有该证的档案,但该证还是被默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中信息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解
165平米只认26平米
老屋翻建成违建
然而这处有土地房产证“撑腰”,实有约165平方米的房子,怎么就被拆迁办评估成了26个平方呢?这让陈女士一家百思不得其解,在与拆迁办沟通后,陈女士才得知,原来拆迁办认为这165平方米是陈女士家翻新改造后的面积,而评估人员只将其中一间26平方米大的房屋认为是实际合法面积。如此一来,老宅其余的139平方米面积的房屋都被定性为了“违建”。
对于拆迁办初步给出的解释,陈女士认为是“漏洞百出”。陈女士回忆,祖父曾提过,这处老房以前都是茅草屋,为了居住的安全和舒适,后来加固成了砖瓦房,而说起老房“翻新”,陈女士说,那是祖父一辈人张罗的事。总之,陈女士一家认为,既然土地房产证上认定该处房屋面积有“2分5地”,那么这个数据就该被承认。“既然不承认其余的139平方,那为什么又承认其中的26平方呢?”陈女士觉得拆迁办的说法有些自相矛盾,且拆迁办完全给不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依据。
在对比了相同情况的邻居家的拆迁结果后,陈女士更觉得被拆迁办“忽悠了”,“邻居家拿的也是老的土地房产证,面积不如我家大,却因此得到了近140平方米的安置房。”陈女士就此认为,新港拆迁办给出的拆迁安置结果太过“随性”,而对于7月2日签下的“拆迁协议”,陈女士一家觉得太不公平,想要反悔。
棘手
老宅改造成法规真空
是否违建很难定性
按照法律界人士的解释,陈女士一家理应按照老产权证上的面积给予拆迁补偿,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对此栖霞区新港开发区拆迁办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拆迁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危房改造”、“新增面积”等情况都被认定为“违建”,不纳入拆迁补偿。拆迁办表示,和陈女士家一样手持“老证”的居民,其实也不多了,因为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不少居民就已办理过“老证换新证”的业务,而新证上会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和房屋改造新增面积,在拆迁时,工作人员会就此评估面积。
对于拆迁办的这一说法,记者随即向南京城市建设档案馆了解了情况,该单位表示,陈女士一家的情况特殊,因为其祖父在改造该处房屋时,是将茅草屋改为砖瓦房,且当年国家还并未出台相关法规,限制房屋的改造。由此可见,陈女士家的老宅改造问题处于“法规真空区”,其房屋是否属“违建”很难被具体“定性”。不过陈女士希望她家老宅的165平方米能全部被划定为合法面积,纳入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内。
[延伸]
老房产证
究竟该去哪里查档?
“南京上世纪50年代的房产证根本就不会出现县长的字样,一般都是市长,所以肯定不是南京颁发的。”南京房产档案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没有看到房产证原件,但根据记者描述,他基本判定这张房产证档案资料需要到镇江句容的原发证单位进行查询,如果句容查不到,就要到镇江档案馆查询。
对于60多年前的老房产证,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档案科相关人士认为,他们这里一般只有上世纪80年代的房产证档案,如果要查60多年前的档案,确实有些困难。不过,他们还是会接受查询申请,只要申请人带上房产证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就可来查档案。
62年前的房产证
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各地都查不到资料,那是不是意味着这张房产证失去了法律效力,不予承认呢?对此情况,南京市房产档案馆的态度是不能一概而论,毕竟由于年代久远,失去了档案的房产证情况也不能排除,陈女士的情况不太好说。
法律界人士指出,60年前的房产证真伪问题除了查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比对鉴定进行判断,只要有证据认定这张房产证是真实的,它当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以区划调整或是没有及时换证的说法显然难以在法理上站住脚。
法律界人士还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世纪60年代时土地经过重新分配,已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如果当时有产权证的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并且建筑物现在还存在并且有人看管使用的话,这种情况下的产权证一般还是视作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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