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民付先生因拒交停车费与物业公司的收费人员肖某发生争执,期间,前来劝阻的魏某因遭到付先生谩骂,致使突发脑出血死亡。事后,魏某的家属以付先生的寻衅滋事行为致使魏某死亡为由,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付先生赔偿魏某家属精神损害金、死亡赔偿金等3万元。一审宣判后,付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肖某是兰州振玺物业公司的员工,负责小区停车场收费工作。2011年4月7日晚9时许,该小区住户付先生驾车欲驶出小区时,因拒交停车费与肖某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此时,肖某的妻子魏某外出回来,见此情景便上前劝阻,不料却遭到付先生的辱骂,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才平息了事态。次日凌晨2时许,魏某突发意识不清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脑疝,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魏某的家人认为,付先生的辱骂行为是导致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遂将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7万元。
付先生提出,肖某的妻子魏某之前就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其死亡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该案在审理中,魏某的家人申请鉴定,经鉴定认为,魏某本身所患高血压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精神刺激的发生与其病情发作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存在因果关系,属间接因果关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争执后,均不冷静对待处理,相互争吵,为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付先生对本身就患有疾病的魏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刺激,诱发魏某所患高血压症状发作。付先生的行为与魏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10%赔偿责任。判决付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魏某家属精神损害金、死亡赔偿金等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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