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在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供职的业务骨干罗某(男,42岁,四川籍)因故与公司投资人王某发生矛盾与分歧,随后在自己租住的屋内将王某杀害并抛尸。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某,男,1971年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原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罗某使用新购买的手机和电话卡给王某打电话,约其商谈事情,王某表示同意。罗某驾驶借得的轿车,将王某接至南沙路罗某租住处。进入出租屋后,罗某趁王某不注意拿起家中的实木砧板朝王某的头部猛击,将王某击晕在地上。因担心王某不死,罗某又上前用双手掐住王某的脖子,直至其没有动静。
确认王某死亡后,罗某拿出家中的编织袋、床罩、尼龙绳将王某的尸体包裹、捆绑,又对作案工具、王某遗留物品和现场血迹等进行清理,并将新买的手机丢到该租住处一楼的垃圾桶内。随后,罗某驾车携带作案工具等物品驶向某实业公司在向荣路办公地点。
在途经向荣路一水塘时,罗某将王某携带的两部手机及汽车钥匙放进王某的包内,一起丢进水塘。到达某实业公司后,罗某将王某身上的100多元现金、银行存折、票证及裤子、鞋子和作案时使用的砧板及剩余的绳子、拖把、及作案时衣服、新买的电话卡等物品全部丢进某实业公司的锅炉里烧掉。
傍晚6时许,罗某驾车离开某实业公司。回到租住处将王某的尸体从屋内搬出放进车后备箱后,沿着南海大道一直往西行驶。在行至火山口景点交叉路口处朝火山口方向约20多米处时,罗某停车将尸体丢到一个斜坡下面。
经鉴定,鉴于王某尸体高度腐败且尸体脏器、体表软组织的一般征象破坏消失等原因,根据尸体牙齿牙颈呈玫瑰色改变,认为王某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扼颈等)死亡的可能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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