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通过了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大山煤矿“5·10”和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两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这两起事故都是重大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29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4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2013年5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采煤作业点瓦斯积聚,煤电钻失爆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瓦斯。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大山煤矿法定代表人常文学、实际负责人孙鱼雷、矿长杨乘蛟等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5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采煤作业点区域处于无风微风状态,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放炮后,残药燃烧,引爆积聚瓦斯。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规章,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剑、矿长张长勇、经理周明等2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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