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当一个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共饮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为了庆祝升职,嘉兴某公司员工林先生一晚上连喝了三顿酒。哪知,第二天一早,他被发现溺死在自家门前的小河里。
两位铁杆酒友因未尽到安全护送之责,被林先生的父母妻儿告上法庭。
日前,嘉兴中级法院对这起案子进行了调解。
酒吧离家只有300米
散场时朋友把他送上出租车
去年9月26日,林先生得知自己要晋升当班长,心里非常高兴。晚饭时间,他约了五位同事一起去饭店庆祝。席间,他喝了1瓶黄酒、3瓶啤酒。
林先生酒量一般,这点酒下去,走路已经有点飘了。可他觉得不尽兴,一边说自己还要继续喝,一边又和其中四个同事转场去KTV唱歌,喝了第二场。
唱到最后,林先生还不愿结束,又和两名铁杆酒友进了酒吧,接着喝。
三场酒连轴转,林先生一共喝了1瓶黄酒,9瓶啤酒。直至午夜酒吧打烊,他才被两酒友扶着走出来。
酒吧离林先生的家只有300米距离,但酒友们还是帮他拦了一辆出租车。
见他上了车,酒友们也自顾自回家了。
谁也没料到,第二天,林先生被发现溺死在自家门前的小河里。
去年12月4日,那两个一直陪着喝到最后一场的同事兼酒友,被林先生的父母妻儿诉至南湖区法院。
明知对方醉酒仍未安全护送
两名酒友各赔三万元
林先生的家属们认为,林先生是醉酒后溺死在河里的,两个陪他喝酒的人难辞其咎,因此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45320.98元。
可两位酒友却不这么看,“是他邀请我们去喝酒的,走的时候他也是清醒的。”
他们认为自己有点冤,散场时已经目送林先生坐上出租车回家,之后发生的溺水身亡与喝酒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16日,南湖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官说,林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会产生不利后果,对于其醉酒并最终导致溺亡的严重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但两被告作为同事及好友,平时知道林先生的酒量,在林先生超量饮酒并醉酒后,应当预见到死者有可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从而负有护送或者告知受害者的亲属接送受害者返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在林先生醉酒后自顾回家,未对林先生进行护送及照顾,导致林先生在独自回家途中因醉酒意识不清坠河溺水死亡。因此,两被告对林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各赔偿死者家属3.6万余元。
对这一判决,两名酒友自然不服,他们随后提起上诉。
日前,经嘉兴市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被告各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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