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夜间,台风侵袭海口,和往常一样,陈燕珍骑着电动车经博雅路返回家中,然而,这条每天都经过的小巷却成了她人生的最后一站:因为一旁路灯漏电,陈燕珍不慎摔倒在了带有电流的水洼中,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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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漏电 海口女子水中摔倒触电身亡获赔偿17万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7-29 08:11

  案发地点雨天积水存安全隐患。谈星余 摄

  海口网7月29日消息(记者 谈星余 实习生 苏畅 特约记者 钟文渊 通讯员 符晓玮) 2011年10月5日夜间,台风侵袭海口,和往常一样,陈燕珍骑着电动车经博雅路返回家中,然而,这条每天都经过的小巷却成了她人生的最后一站:因为一旁路灯漏电,陈燕珍不慎摔倒在了带有电流的水洼中,当场死亡。

  女子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56万

  2011年4月,34岁的陈燕珍受雇于某公司国兴店卖场当促销员。2011年10月5日晚23时许,陈燕珍骑电动车回家,此时正下雨,她经过琼山区博雅路306号时,不慎摔倒在距一路灯1.5米左右处水洼里。23时34分,路人向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报警,经电力部门工作人员断电后,陈燕珍和电动车被施救人员拖出积水区,120人员当场证实陈燕珍已死亡,警方推断陈燕珍为触电死亡。事故发生第二天,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现琼山区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管理局)、琼山区规划建设局(现琼山区建设局)、琼山区安监局、供电局琼山供电所、下坎社区派代表对路灯电压测试确认,事发附近电杆带有12伏感应电流,属安全电压,如短路造成漏电,会自动断电,感应电压除外。

  据了解,2009年6月前,博雅上村二横路,即事发地点的道路照明的用电方是建设局,6月之后变更为海口市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由隶属琼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海口市琼山区规划建设局)调整为隶属琼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陈燕珍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局、建设局、管理局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56万元。

  一审判管理局赔偿14万余元

  琼山法院判决认定,事发当时地面的积水中带电,而积水范围内除了路灯电杆和电动车可带电,没有其他带电物体。而且事发后,待供电局切断电源后,才进入积水范围施救,当时电动车仍在积水中,从而可以排除是电动车漏电,因此认定系路灯漏电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供电局与管理局签订的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属点的确定,事发路段的路灯及线路产权是归管理局享有,由管理局负责缴交电费。供电局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局没有及时发现线路存在隐患,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局虽然曾经是事发段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但已经变更为管理局,管理局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在2012年4月,管理局从原隶属建设局调整为隶属于琼山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相应职责也由管理委员会承担。因此,建设局既不是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也不是管理局的上级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琼山法院一审判决海口市琼山区市政管理局向陈燕珍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9966元。

  死者家属认为

  三部门均需担责

  对于一审判决,陈燕珍的家属表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根据《电力法》相关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证据,市政府下放给建设局的权利及义务包括,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陈燕珍家属认为建设局的产权变更不代表相应的维护管养义务也一并去除。

  管理局则认为,陈燕珍死亡后,并没有对其做出尸检报告,其真正的死因尚不明确。另外,水具有较强的导电性,如果当时在现场群众所感到的电流是可致人死亡的,那么同时在积水中的其他人也有可能会因触电而受到伤害。

  供电局称,供电局并非涉案路灯的产权人和管理者,根据与用电单位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书》中的约定,由用电单位负责其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根据《供用电合同书》,博雅路涉案路灯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者为管理局,供电局不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死者家属获赔17万余元

  对于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海口中院认为,根据《供用电合同书》规定,管理局是事故发生时涉案路灯及线路的产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合同约定,因此管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根据约定,供电局进行用电情况检查时,其有要求管理局配合的权利,管理局有配合的义务,而并非约定供电局对涉案路灯及线路有必然的日常检查义务,故供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2012年4月前海口市琼山区市政维护管养中心曾隶属建设局,但其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故建设局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6月21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琼山区市政管理局支付陈燕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73386元。

  以案说法

  管理局虽然曾隶属于建设局,但后来取得独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管理局是路灯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因管理上有过错,造成陈燕珍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供电局和管理局已明确约定了产权界限,对各自产权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和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回访

  28日上午11时许,大雨倾盆,记者来到博雅路案发的地点进行走访。在博雅路306号周边,记者发现四周的小道都积满了水,行人几乎无法过路,两边的排水设施排水非常缓慢。

  据附近的住户曾女士表示,每逢下雨天,这条路就积水严重,上下班都非常不便。“只要遇到下雨天,积水都会蔓延到家中来,使整个屋里潮湿不堪,住得相当难受。”曾女士表示,2011年10月5日晚上,她亲眼看到了陈燕珍在水洼中被电击身亡的一幕,现在回想起来还心有余悸。“来往的电动车非常多,下雨天积水经常有人看不清路面情况摔倒。”另外,在涉案路灯一旁,记者发现了一个幼儿园。据了解,经常有家长骑电动车来接送小孩,而路面积水所留下的安全隐患,着实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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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谈星余] [编辑: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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