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税收缴款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
8月1日海南将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目前已核实我省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为8862户。省国税局已通过门户网站、1266热线电话、组织培训、上门辅导、发放试点事项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宣传并通知试点纳税人做好相关涉税准备工作。试点纳税人从8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并且从9月1日起正式申报。
改增过程中小微企业减负
据悉这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等4个应税项目;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7个应税项目。
部分个体工商户对纳入营改增试点心存疑虑,担心原地税局核定的纳税定额,转到国税局征管后会被调高,就此问题记者采访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改增过程中,所有的小微企业基本都是减负的。对个体户转到国税征管后,请个体双定户纳税人放心,原地税核定的定额到国税后会保持一定时期的过渡和稳定,在过渡期内一般不作不调整。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地方收入,必然带来两个不同税种制度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财税[2013]37号通知做了安排,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同时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文件还明确,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等14项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等4项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
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是只要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拨打12366热线咨询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难释疑,各地办税服务厅都设有专门的咨询服务台和办理窗口,也可以上网通过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纳税咨询”栏目进行网上咨询。
同时访问海南省政府网站和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的“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办税流程和热点问答,以及参加海南国税“营改增”在线访谈活动,与专家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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