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移植古树名木要召开听证会。本报记者 黄一冰 摄
海口网7月30日消息(记者 史瑞丽)昨天(29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提请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在会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移植要开听证会,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将移植原因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定期对古树名木普查和养护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古树名木的普查、检查和养护。建议新增:“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和专业养护”。
古树名木移植要开听证会
关于古树名木的移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严格限制移植古树名木,完善移植的审批程序,加强公众监督。对此,《草案》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自受理古树名木移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此外,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草案》提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砍伐古树名木每株最高罚40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加大对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提出,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另外,剥损树皮、动土伤根损害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20万以上40万以下罚款。剥损树皮、动土伤根损害二级古树的,每株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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