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一次国内航班交50元、坐一次国际航班90元,伴随每张机票都要交的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有何依据?市民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后,将财政部诉至法院。昨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财政部答复系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符合程序。
起诉原因:信息公开申请被拒
34岁的市民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因为经常出差要乘坐飞机,加之本身从事税务领域法律工作,所以一直觉得每次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在2012年5月,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两周后,财政部做出了书面答复,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拒绝。后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财政部再次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复议决定。最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不公开 应确认密级
王先生诉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
他认为,财政部从来没有说明民航发展基金到底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而是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告:不予公开程序合法
财政部代理人在法庭上坚持该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的书面答辩状显示,财政部认为其之前做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原因是王先生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规定。
其次,财政部表示,其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样也程序合法,原因是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综上,财政部要求法院维持其所做的行政行为。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说法
如认定国家秘密应说明理由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曾就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等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间也屡屡被相关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驳回。董正伟认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防建设、外交、科学技术、刑事案件追查等信息是国家明确要求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范畴,但同时法律又赋权给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等来确定是不是构成国家秘密。
在这个过程中,董正伟认为有时会出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将公民消费者权益的信息提升到国家秘密高度,进而成为信息公开的阻碍。不过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如果认定是国家秘密的必须充分向法庭说明理由。
背景
收费20年屡遭质疑
财政部曾回复:准公共基础设施需政策支持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及其前身机场建设费的收取,从1992年3月开始收取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有多位律师和人大代表对其提出质疑。
2008年,北京律师董正伟书面申请,要求财政部信息公开收取机场建设费的依据和收支情况。之后财政部做出信息公开答复,称我国的民航机场仍属准公共基础设施,相关运营还难以完全市场化,需要收取机场建设费政策的支持。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也公开炮轰机场建设费。昨日,叶青在电话中表示,两会之后他收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内容大致是收取机场建设费(后改为民航发展基金)是有依据的、是适合当下民航事业发展的。
对此,叶青提出质疑,20年前乘坐飞机出行的大多是公务出差,反正都是公费支出,收取一定的机场建设费就好像从公家的一个口袋挪到了另一个口袋,因此这个问题没有引起重视。而现在,飞机成为了老百姓的日常出行工具,在老百姓已经交了机票钱的情况下再交一笔建设费,“就好像去餐馆吃饭最后还得交餐馆建设费”一样,属于重复收费。
叶青称,迄今为止,没有权威部门披露过这笔费用的收取情况和使用情况。
据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介绍,二十年前设立机场建设费的初衷是为了支持老少边穷机场建设,根据机场大小、飞行距离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的钱款由国家财政、民航总局、机场三家分配,但合计收取了多少钱、如何分配却从未有权威部门公开。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